【一家之言】
国家有权力保护和限制本国艺术家的作品出境,但也要防止用“保护文化遗产”的名义限制私人产权的处置和流转。
国家文物局近日发出关于发布《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第二批)》的通知,规定吴冠中的作品一律不准出境,关山月、陈逸飞的作品原则上不准出境,启功、于希宁等21位书画家的代表作不准出境,理由是“为了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加强管理”。对此,我个人有点异议,想说说一家之言。
从大原则来说,太多的审批制度可能会限制人们更加自由地创业、交易。如今如何减少、限制公权力对私权、私人财产的限制、干涉乃至剥夺,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新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表示,在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还有1700多项,本届政府下决心再削减三分之一以上。而此次文物局限制文物艺术品出境,其实质也是一种审批,这会影响拥有吴冠中作品的大陆持有人带出国去展示欣赏、或向海外销售作品;相应的,也会影响到涉及这些作品的拍卖行、画廊的生意。说到这儿,一定有人会举例说国外也有政府限制本国著名艺术家作品出境的等等。对此我的观点很简单,国家要保护本国艺术家的作品,但也要防止用“保护文化遗产”的名义限制私人产权的处置和流转。
其次,如何“保护国家文化遗产”是有各种解决方案和思路的,尤其是对于可移动性比较强、适合家庭收藏的现当代书画艺术品而言。在我看来市场交易形成的价格指引就是最好的保护——以前谁家里有张画什么的随便挂、随便扔,但这些年的拍卖会大家都知道了艺术品很值钱的信息,所以稍微有点价值的现在都用保险柜存着。更进一步,我觉得这些艺术品是否存在于国内就好也是值得探讨的——吴冠中的作品我挺欣赏,我觉得如果外国人愿意花几百万几千万买回家或者放博物馆,一定也会好好保存着并展示给各界亲朋好友,也可以说是中国文化传播到海外去了,实际上有利于中外文化交流。这种经济利益带动的“文化品牌走出去”是最有力量的。
第三,政府的公共政策的条款应该是普适性的、标准化的,但是我看这个通知中的“原则上不准出境”、“代表作不准出境”的说法,实际上把很多作品价值的判定交给了政府官员以及相关的专家委员。假如真有拍卖公司或者持有人要带一批于希宁的作品出去卖,在审核那天官员和专家心情好不好会对他们的判断造成影响,说不定还有利益相关者会背后游说什么的,更说不清楚了。所以,即便有通知,也应该具体化,最好直接规定他们多少年岁到多少年岁之间,多少平尺以上的作品不许出境之类,减少相关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和寻租空间。
□周文翰(艺术评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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