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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记者张轶骁)保监会昨日公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大病保险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承办大病保险的险企须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和雄厚的资本,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或近3年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专业健康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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