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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官员减刑假释多”?

法学专家王公义:贪官减刑既要遵守法律,也要回应社会关切

2013年03月23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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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嘉宾】
王公义 法学专家、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司法研究所原所长

  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审议报告的一些人大代表指出,目前过多过滥的减刑、假释已引起了社会的质疑和不满,成为司法不公与腐败的一个“黑洞”。他们认为,应该切实把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放在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高度来对待,尽快把减刑、假释,尤其是对某些贪官的减刑和假释放到阳光下接受监督。

  有资料称,全国目前在押犯每年有二至三成可获减刑,但同为在押的贪腐高官获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人数要大大高于该比例。全国判刑的省部级官员共计100多人,除了个别判处死刑者外,服刑者大多数都获得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据《中国青年报》)

  那么,获刑官员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比例,真的很高吗?司法机关的做法会激起怎样的社会反响?该如何避免?

  “获刑官员减刑假释多”是否属实

  在监狱里,其实几乎每个犯人都会减刑,除非特别不配合教育改造的。由于外界对公检法司四个系统的运作不清楚,往往有神秘感,所以在印象上可能认为问题很严重。

  新京报:有媒体报道说,全国目前在押犯每年有二至三成可获减刑。这种现象属实吗?

  王公义:这方面的数据我没有见过。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所以在监狱里,几乎每个犯人都会减刑,除非特别不配合教育改造的,而不是所说的“二至三成可获减刑”。在中国,即使是无期徒刑,按照减刑的有关法律规定,最低实际执行时间十五六年,新刑法实施后,最低执行时间也有十七八年。

  新京报:在押的贪腐高官,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比例会不会更高一些?

  王公义:我没有这方面的统计数字。虽然有人认为比例高一些,但是缺乏具体的数据支持。

  新京报:这种现象有多严重?

  王公义:由于外界对公检法司四个系统的运作不清楚,往往有神秘感,所以在印象上可能认为问题很严重。这不是一个学术问题,更多的是操作层面的问题,一般对个案的处理,大家容易发言,而对群体层面的调研,就很难着手。何况,现在都讲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进了监狱,犯人都是一样的身份,没有特殊的犯人,一般也不专门进行这方面的统计。

  新京报:根据你的研究,究竟是获刑官员减刑假释的比例多,还是民众的印象上认为多?

  王公义:应该说二者都有。这个问题不好作为群体来研究,更多地还是结合具体的获刑官员是否存在“特权”,具体的处理条件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方法上是否得当。毕竟,每一个获刑官员的处理条件也不一样,统一的划分容易遮蔽真问题。民众的印象,主要是因为这些获刑官员本身也是公众人物,容易引起关注,加上社会贫富差距等因素导致的仇官仇腐情绪,也会无形中放大这一问题。

  假释容易较多出现“特殊之处”

  职务犯罪主要的惩罚是剥夺权利和政治处罚、行政处罚、经济处罚,不同于暴力犯罪,这些人对社会民众的公共安全没有太大威胁,结合法律规定,在减刑和假释方面会占一定优势。

  新京报:获刑官员,一旦入狱就与普通囚犯无异。现在为何会出现这种在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方面的“特权”现象?

  王公义:减刑问题一般不会有特殊之处,但假释问题容易较多出现。第一,是年龄问题,现在监狱关押的犯人平均年龄是二三十岁,而这些获刑官员一般都在四五十岁,不少都患有各种疾病,比一般犯人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多一些,何况法律规定一般对待女性犯人或老年犯人都会适当照顾一下。第二,职务犯罪主要的惩罚是剥夺权利和政治处罚、行政处罚、经济处罚,不同于暴力犯罪,这些人对社会民众公共安全没有太大威胁,结合法律规定,在减刑和假释方面会占一定优势。第三,成本问题,国家每年给监狱的医疗费用是一定的,而这些获刑高官由于年龄问题,患病几率更高,治疗费用也高,作为监狱并不愿意他们过多地占用其他犯人的医疗资源。监狱犯人的医疗费用是国家全包的,监狱外的医疗费用是自付的。第四,现在提倡监狱管理社会化,避免“监狱人性格”,只要不危害社会安全,没有暴力倾向,国家管理犯人倾向于监狱管理与社区矫治相结合,多向社区输送一些犯人,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管理。

  新京报:您曾说法律对于量刑等的规定有区间弹性,具体指什么?

  王公义:法律的规定给法官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比如说规定犯某罪可以判刑三至五年,有的犯罪量刑还可以从有期徒刑一直到死刑等。同时,申请减刑假释的材料由监狱提供,是否采信由法院决定,而每个监狱都有驻监检察官,法院一般要先听取驻监检察官的意见。也就是说,减刑假释是在多个系统相互配合与制约下完成的。

  要及时回应“获刑官员问题”

  对于一些舆论关注的获刑官员,司法部门要及时回应,用事实说话,用法律说话。从每一个获刑官员的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的执法开始。

  新京报:2009年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要求“所有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一律实行公开听证制度;减刑、假释一律要进行公示”。提出这两个“一律”的要求,似乎也间接说明了获刑官员的“特权”问题比较严重。

  王公义:江院长是一个很负责的法官,他的讲话给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民众以法治国家建设的信心。但要落实讲话精神还需要政法几家密切配合,还需要把它变成法律文件,还需要社会的共同监督才能实现。形成法律文件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程序的,不可能一蹴而就。

  新京报:有媒体呼吁应该“完全阳光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申请、考核、报减、听证、庭审、裁决都应该全部上网,接受公众监督。是否可行?

  王公义:这个既有犯人隐私如何保护的法律问题,公开得少满足不了公众知情权,公开得多又容易侵犯犯人的人权;还有一个如何操作的问题,两百万犯人,做到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全过程完全阳光化、全部上网,首先是有没有必要,二是否现实,公开什么内容?三是公开了,利不利于这些犯人以后回归社会,回归正常生活。四是成本问题。现在的减刑假释在监狱机关和犯人中是公开的。犯人的表现和得分是每日公开的,减刑假释的条件基本上是累计出来的,法院的裁决是公开进行的,应该说,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整体上还是公开透明的。

  新京报:一方面,两个“一律”缺乏操作性;另一方面,民众又对获刑官员的“特权”很敏感,如何解决?

  王公义:操作性是有的,但完善需要过程。可以按照江院长的讲话精神,首先,要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做到最大限度的透明,公示,公开。其次,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同时,也需要回应社会关注。对于一些舆论关注的获刑官员,司法部门要及时回应,用事实说话,用法律说话。从每一个获刑官员的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的执法开始,既严格程序,也欢迎监督,同时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能我行我素,不理会社会及舆论关注。

  新京报时事访谈员 高明勇 新京报漫画/许英剑

  ■ 相关链接

  减刑

  【解释】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等六种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案例】

  2009年11月前后,前中国足协联赛部工作人员范广鸣被公安机关正式羁押,在2012年2月,范广鸣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处15万元罚金。其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获得了短期的减刑。

  假释

  【解释】

  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案例】

  近日,网民曝光“山西省前副书记侯伍杰出狱回家,当地官员富豪列队欢迎”引发热议,山西省相关部门表示,经查实,侯伍杰2006年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2011年10月被假释出狱(目前仍在假释期)。

  保外就医

  【解释】

  刑事诉讼法对保外就医有明确规定:对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案例】

  2010年9月,时任河南省西峡县气象局局长的禹相杰驾公车陪领导到景区游玩,途中由于操作失误将路边的三个行人撞死。禹相杰被刑拘后,以自己有高血压、心脏病为由提出保外就医。当地公安局拘留所复核后认为“不予关押”,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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