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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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次“纠冤”机会何以全部错失

2013年03月28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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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公检法原本应是互相监督和制约关系,但在一些地方却演变成了“合作”关系。对这起错案反思,需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强化公检法之间的监督制约,并严格落实新刑事诉讼法。

  据《东方早报》报道,2003年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两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死缓和15年徒刑,服刑已近10载。今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两人无罪。

  冤屈者沉冤得雪,欣慰之余,更觉沉重。这是一起并不复杂、否定性证据十分明显的案件,如媒体所总结,曾有7次纠错机会,却一一被错失,正义整整迟到了10年。

  冤案的发生和平反,都具有太多的相似性。在这起案件中,侦查人员违法办案、非法取证的问题同样昭然若揭:无辜的叔侄俩,竟能作出貌似“真实”的有罪供述和指认现场笔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问题?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是何原因?警方跨省调动的“狱侦耳目”袁连芳用暴力、威胁等方法逼取所谓“认罪”材料,并作伪证,是否系受警方指使操纵?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被虚置,不仅表现在侦查阶段,同样存在于起诉和审判阶段。这起案件,在证据上疑点重重,除了两被告人的供述和神秘证人袁连芳的证言外,没有任何实物证据。而且,被害人指甲里检出的DNA混合物,一开始就排除了两被告人。如此“疑案”竟通过了起诉、一审、二审的层层审查,最终以“疑罪从轻”收场。

  这表明,我国刑事司法程序所应有的防错、纠错功能,在实践中往往被削弱。

  防错、纠错机制失效,与当前公检法之间“重配合、轻制约”的制度设计和司法现状密切相关。公检法原本应是互相监督和制约的关系,但在一些地方却演变成了“合作”关系。这种机制下,一旦警方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把“冤案”打造成“铁案”,输入司法流水线,就如同“滚石下坡”,一路冲关夺隘,直到作出有罪判决方止。

  对于判决生效后的案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申诉和再审程序,以期通过事后救济发现和纠正冤错案件。但从实践看,这一事后纠错机制同样难以奏效。此案中的叔侄俩,服刑8年间不断申诉,却无人问津,甚至在法院的电脑里根本就没有录入。直至2011年11月,媒体曝光,及警方认定被害人指甲里检出的DNA与另一人吻合后,才引起浙江省委政法委重视,启动复查。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一些冤案,仍然在不断冲击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痛定思痛,需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强化公检法之间的监督制约,并严格落实新刑事诉讼法,以严格、审慎的程序来防错、纠错,通过落实程序正义来避免和减少冤错案件。

  相关报道见A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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