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只眼
“我爱我家”事件引起如此大的关注,与整个房地产中介市场的不规范相关。“我爱我家”先行承担2000余万尾款,不冤。
3月27日晚,“我爱我家”负责人透露,经集团高层紧急会议决定,启动业主客户交易保障机制,对在此次事件中未能及时获得尾款的9位业主,将出资先行支付全部尾款,以体现其社会责任感,维护公司品牌形象。(3月28日《新京报》)
“我爱我家”终于妥协。这次事件之所以引起公众如此巨大的关注,恐怕与这些年来整个房地产中介市场不规范,公众颇有怨气有关。目前全国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超过100万人,却只有3.7万人取得了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从业人员素质偏低。
许多中介公司的宗旨就有问题,有的公司对员工的培训就是教员工如何忽悠客户的各种“策略”,只要能增加交易量,获取交易佣金,根本不把客户财产资金安全当一回事。
“我爱我家”在旗下开一个担保子公司,在法律上讲这是两家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其实跟一个人一样,就是一帮人在那里同时扮演两个公司角色。这个“策略”的目的是,既能促进交易量又容易逃避法律责任。
一方面中介公司拿担保公司的“保障协议”来劝说客户一百个放心,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交易成功;另一方面担保公司又在“保障协议”上做手脚,一旦出现被保证人不付款等风险时,他又可以用所签根本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障协议”,在法律责任上溜之大吉。
用生活语言来讲,这就是“设局”;用法律语言来说,这就涉嫌欺诈,就是代理人(中介公司)和本人(担保公司)串通,损害第三人(本案中的卖主)利益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共同侵权。
法律规定,一旦第三人出现损失,代理人与本人应对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9名客户2000余万元的损失,由“我爱我家”承担,不冤。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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