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判撤销缓刑一年执行;北京法院首次对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撤销缓刑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 通讯员李辰 徐晓丽)男子关某获判缓刑,但拒不接受社区矫正。记者昨日获悉,丰台法院依法撤销对关某犯故意伤害罪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关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这是北京法院首次对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撤销缓刑。
被判6个月缓刑1年
法官介绍,关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互殴,关某持械将对方打成轻伤。鉴于关某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丰台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按照新《刑诉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写明,相关人员需参加其居住地司法所组织开展的学习、帮教及社区服务,以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
宣判后,关某签署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保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听说社区矫正挂电话
判决生效后,本该在2013年1月14日前到丰台区司法局办理报到手续的关某,迟迟没有出现。司法局工作人员拨打关某手机,一周时间内均无人接听。
2013年1月23日,司法局人员终于与关某取得电话联系。关某一听是司法局要求其接受社区矫正,便挂断电话。此后,司法局人员多次督促下,关某明确表示拒绝接受社区矫正。
鉴于以上情况,丰台区司法局向丰台法院建议撤销对关某的缓刑。
“以为被判缓刑没事了”
法院审查中,关某也向法院表示自己不愿接受社区矫正。
“我们还特别到他家里,当着他母亲的面做工作,让他接受社区矫正。”承办此案的法官说,看到法官到,关某情绪抵触,大声嚷嚷。
据法官了解,关某认为案子已判,他就没法律上的事了,同时觉得赔偿被害人很憋屈,所以拒绝接受社区矫正。
法院行使缓刑撤销权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关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的行为已经符合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之一。近日,丰台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对关某犯故意伤害罪宣告缓刑1年的执行部分,对关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6个月。
法官介绍,当民警、法院工作人员赶到关某家,将其带走收监时,关某才大呼后悔。
据悉,这是《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施行后,北京市法院首次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缓刑犯行使缓刑撤销权。
■ 追访
定期上法制课参加公益劳动
社区矫正有哪些程序?本案执行法官介绍,相关人员在判决后首先要签《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在规定时期内到社区的矫正中心报到,这是司法局下设的专职社区矫正部门。同时,法院也会将相关法律材料寄到社区矫正部门。
完成报到后,社区矫正中心会有一个具体的矫正安排,定期组织相关人员上法制课,参与公益劳动。比如学雷锋日,就会通知相关人员参与社区组织的学雷锋活动。
活动或家访一般一个月或几个月一次,不会影响当事人的生活。请假制度也有相应规定。
如果当事人被判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时间也是一年。一年后,司法局会经过考察,正式宣告缓刑结束。
“新刑诉法以来,约几十人接受了社区矫正,本案的确是个特例。”法官介绍,法院都会说明参与社区矫正的利害关系,绝大多数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并配合社区矫正。新京报记者 刘洋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