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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明胶案主犯判17年

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或处罚金

2013年03月30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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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29日,河北阜城“明胶”案一审宣判,河北学洋明胶蛋白厂负责人宋海新被判处1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或处罚金。

  阜城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阜城县明胶总厂更名为河北学洋明胶蛋白厂,宋海新负责该厂全面工作。2007年8月,该厂经营范围变更为:食品添加剂(明胶)水解蛋白、食用阿胶、皮胶、工业水解皮革粉生产销售及相关进出口业务,并于2009年12月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因投资大,销路不佳,该厂基本没生产食用明胶,而使用工业皮革废料,经过熬煮、干燥、粉碎等工序加工制成工业明胶。该厂生产、销售“问题明胶”被新闻媒体曝光后,阜城县公安机关查扣该厂库存涉案工业明胶47.84吨(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工业明胶)。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宋海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张,税价合计1928300元,涉及税款280180.32元。

  根据相关规定,阜城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隐匿会计凭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宋海新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200万元。阜城县人民法院还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他被告人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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