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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医院治残患者 被判赔19万元

鉴定中心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患者构成8级伤残;鉴定结论被法院采信

2013年04月01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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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57岁的郄先生因腰背疼痛在北京博爱医院做了两次手术后,病情反而恶化。他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起诉索赔47万余元。

  经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医院在第一次手术治疗方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为50%左右;郄先生构成8级伤残。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郄先生19万元。

  患者两次手术后未好转

  郄先生称,2010年3月8日,他因腰背疼痛等症状入住博爱医院就诊,被初步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在医生建议下,他于当天和同年7月30日进行了两次手术。出院后,他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恶化。转院到其他医院,经专家诊治,他被告知“病情恶化”与博爱医院错误治疗有关。

  于是,郄先生以博爱医院医疗过错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损失47万余元。

  该案在一审期间,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博爱医院对郄先生第一次手术治疗方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再次手术治疗并加重腰椎活动障碍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以50%左右为宜;郄先生术后腰部活动障碍,构成8级伤残。

  医院上诉被驳回

  博爱医院称,郄先生提出其他医院专家认为存在误诊,但经被告医院会诊,认为诊治没有问题。

  “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已向郄先生告知手术注意事项,郄先生也签字表示确认。”医院方代理人说,医院没有违反诊疗常规。司法鉴定结论缺乏事实依据,患者损害后果与医院没有因果关系。

  被告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经原被告双方对鉴定人员质询后,鉴定人员维持原鉴定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博爱医院第一次手术治疗方案存在医疗过错,致使郄先生伤残。判决博爱医院对郄先生损失承担一半责任,即赔偿19万元。

  博爱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中院审理后,采信了司法鉴定结论,并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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