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时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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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言秽语和言论自由无关

2013年04月01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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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议论风生

  把林妙可还原成一个14岁的普通孩子,不当言论的发表者以及微博管理者,有义务及时将不当言论删除,也应向受害者真诚地表达歉意。

  近日,林妙可在微博上发表帮服务员下火锅面的照片,意外地引来了一些网友的污言秽语。就此,林妙可再次发微博呼吁根除有害言论,却遭人吐槽“言论自由应是人类不可剥夺的权利”。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林妙可才14岁,还是未成年人。任何人只要把林妙可还原成一个普通孩子,是非对错,自在人心。或许,有的主张“言论自由”的人,并没有看到那些污言秽语,但那些网上的污言秽语和言论自由无关。

  自由的边界就在于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言论自由与其他自由一样,都是法治下的自由,否则就会造成自由的滥用,导致人人自危。任何人都不应使用下流、诲淫、猥亵、诽谤的恶言恶语辱骂、调侃他人。因为这类言论既不具备任何“适当沟通的意义”,也没有“表示任何社会价值或意见真理”,只会给人与人之间增加矛盾、仇恨。任何法治国家都不会对之进行保护。

  我国也并不例外,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在网络领域同样适用,侵权责任法更是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出过专项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侮辱、诽谤他人,情况严重的,还可能涉嫌侵犯治安处罚管理法甚至刑律,将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

  因此,无论是情理上还是法律上,不当言论的发表者以及微博管理者都有义务及时将这些不当言论删除,也应向受害者真诚地表达歉意。此外,作为旁观者,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推己及人,因为谁都可能成为下一个网络暴力语言的受害者。

  □舒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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