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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不能简化为“撤县设市”

2013年04月02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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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对各地方政府来说,最重要的是摆正自己在城镇化中的位置,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改变当前不合理的、抑制人口城镇化的制度,而不是充当城镇化的急先锋。

  《全国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规划(2011-2020年)》将在近期对外“亮相”。媒体从民政部了解到,目前全国酝酿撤县设市(区)的县就有上百个,而据来自地方政府层面的说法,仅仅在广东、贵州、云南、陕西四个省份,60多个县提出撤县设市(区)(据《经济观察报》)。

  李克强总理曾说过,城镇化是我国最大内需潜力之所在,是实现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选择。但现在尤要警惕两个问题,一是把城镇化作为一场盛宴,忽视城镇化所客观需要的经济社会条件;二是仅关注城镇化的速度与规模,简单把城镇化作为做大经济总量的工具,忽视城镇化所需要的转型。这两个倾向,目前一个侧面体现在一窝蜂撤县设区、盲目扩张城市等思维上。

  城镇化的本质是经济结构与社会结构相互叠加的复合转型,中央提出城镇化的战略,基本初衷是发挥城镇化在释放内需、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要实现这个目标,恐怕不能仅把目光放在造城上,把着力点放在行政主导上。新型城镇化的要义恐怕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如李克强所说,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当前城镇化面临最尖锐的矛盾,并不是土地指标不够,而是高达2.6亿人规模的农民工群体尚未真正融入城市。从现实看,这事已经很难再拖,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农民工主体后,不管有没有政策安排,他们都是要融入的;与其被动接纳,不如主动提供制度化的安排;另一方面,人口城镇化的条件已经具备。虽然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各方测算不一,大致在8-10万元/人,但测算结果的共同点是,这个成本并没有超出各方承受范围。因此,推进人口城镇化,需要尽快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借鉴各地正在试点的做法,总结经验尽快推广。

  第二,充分发挥经济主导的作用而不是行政造城作用。从各地的实际情况看,并不是所有地方都适合扩大城市规模。

  我国过去城市化进程的一个教训是,行政主导城市化色彩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经济规律。城镇化的重要原则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多种形式的经济一体化、社会一体化的规划,实现城乡快速发展和功能互补;对不符合城镇化条件的区域,尤其要防止造城运动。

  对各地方政府来说,最重要的是摆正自己在城镇化中的位置,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改变当前不合理的、抑制人口城镇化的制度,而不是充当城镇化的急先锋。

  不是一味反对撤县设区、撤县设市、撤镇设市,而是要把撤县设区、撤县设市、撤镇设市建立在经济发展基础上,正如李克强在江苏考察时所说的,城镇化要有产业做支撑,实现产城结合。

  第三,尊重各主体的自由选择权。城镇化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民有权做出留城还是留村的选择。如果留城,要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其基本权益;如果留村,也要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其权益。只有保障各主体的自由选择权,在此基础上推进城镇化,才能真正发挥城镇化作为扩大内需的载体作用,也才能有效防止过去30余年依附在城镇化上的各种矛盾与问题。

  □匡贤明(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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