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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在医院偷“救命钱”从重处罚

发布司法解释,盗窃定罪门槛提至1000元,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2013年04月04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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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邢世伟)昨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近日最高法、最高检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称,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定性为“数额较大”,应当立案。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盗窃犯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根据《刑法》,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新出台的《解释》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进行重新定义,从1998年规定的500元提高至1000元。《解释》称,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孙军工称,据统计,199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元,2012年为23903元,增长4.6倍。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孙军工介绍,除了盗窃财物的数额外,盗窃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盗窃情节、后果的严重性,同样也是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因此,司法实践中对盗窃行为的定罪处罚,不能“唯数额论”,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后果较严重的,定罪的数额标准可以降低。

  对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法院应予依法严惩。

  【盗窃量刑】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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