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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摊前放烟花市场起火三人亡

房山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摊主有期徒刑5年

2013年04月06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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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元宵节在自家水果摊位前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相邻几家简易房和摊位着火,致使三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一人重伤。近日,房山法院以失火罪判处摊主刘某有期徒刑5年。

  摊主放烟花预祝生意红火

  现年41岁的刘某与曹某、杜某、史某、李某等人在北京市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水果区经营水果批发。各商铺搭建的简易店铺相邻,这些商铺白天卖水果,晚上一家人就在商铺下边的地下室休息。

  法院查明,去年2月6日元宵节,晚上7时许,刘某开车从新发地批发市场拉水果回来,看到路口有卖烟花爆竹,他想买点烟花放一放,预祝来年生意更为红火。随后,刘某买了一些烟花爆竹回到批发市场。

  市场火灾致三人亡一重伤

  证据显示,当时刘某把车停到店铺前,将烟花从车上拿下来,先烟花后放盒子炮。放完盒子炮后,刘某回屋叫儿子出来卸货。大约两三分钟后,从屋里出来的刘某发现旁边7号摊位的棚子顶已着火。

  空气干燥,又刮大风,围挡货棚的又是易燃的苫布,火势一发不可收拾。有的店主来不及撤离或是在抢救过程中一氧化碳中毒,最终致使曹某、杜某、史某死亡,李某等人受伤,并致使相邻房屋及多个摊位受损。

  消防认定,火灾共造成5号楼南侧面及水果摊区过火,烧毁水果摊区简易棚及棚内货物,5号楼部分商户受损,过火面积500平方米。

  法院认定摊主构成失火罪

  事实上,提醒众多商铺注意安全,水果批发市场内一直悬挂有“水果区域内禁放烟花爆竹”的标志。

  事后,因刘某无力偿付赔偿款,该批发市场代刘某赔偿了三名死者死亡赔偿金160万元,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

  法院认为,刘某在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批发市场的水果棚前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但是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致使水果区7号棚顶着火,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失火罪。最终,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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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火罪与放火罪主要区别,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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