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1040万元,原高管被判刑
新京报讯 (记者吴敏)绿大地欺诈上市案件审理结束。记者昨日获悉,*ST大地日前发布公告称,已收到终审裁定的判决书,终审维持原判。这同时意味着投资者针对绿大地的民事索赔将拉开序幕。
创始人被判十年
此前的判决显示,绿大地公司被处以罚金1040万元,公司原高管等5人被判处十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绿大地原创始人何学葵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这一判决曾一波三折。绿大地欺诈发行股票一案曾经由昆明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决何学葵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判决宣布后市场普遍认为量刑过轻,这一结果随后引发检方抗诉。2012年3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销了官渡区人民法院对绿大地案的刑事判决,发回重审。2012年5月昆明中院做出前述判决。绿大地收到的终审判决认为,昆明中院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决定维持原判。
投资者开始索赔
绿大地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达3.46亿元。绿大地在上市前后曾大规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其中上市前虚增收入超过3亿元,上市后虚增2.5亿元。
绿大地造假曝光之后,其股价曾在半年内急跌70%,除散户投资者在其中损失惨重外,部分机构投资者也曾深陷其中。根据国内的规则,投资者民事索赔应在刑事判决之后,这也意味着投资者可以开始民事索赔的进程。
上海华荣律所、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表示,目前已经有部分投资者递交民事索赔材料。
■ 观点
投资者获赔数额不会太高
律师称80%-90%的投资者可索赔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叶林表示,受损投资者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进行索赔。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看,投资者获赔数额不高。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称,由于刑事判决已经生效了,受损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投资人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可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刘国华表示,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为,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投资者应准备的资料为: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绿大地股票的对账单原件(对账期间为:第一次买入打印至2010年4月30日,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确认)。根据以往的经验,刘国华认为会有80%-90%的投资者可以索赔,并获得不同程度的赔偿金。
新京报记者 金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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