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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蓟县火灾被认定为责任事故

8人被追究刑责,9人被行政处分,另有两官员作深刻检查

2013年04月12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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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莱德商厦火灾10死16伤”追踪

  据新华社电 昨日,天津公布市政府对蓟县莱德商厦“6.30”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依法依纪对19名事故责任人和4个事故责任单位作出严肃处理,其中,8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9人给予行政处分。

  去年6月30日15时40分许,位于天津蓟县渔阳镇中昌北路3号的莱德商厦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致10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26万元。

  6人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判决)

  姓名 职务 刑期

  姚海利 商厦实际控制人 有期徒刑6年

  姚学良 商厦法定代表人 有期徒刑4年

  高卓海、刘学良、王芳 商厦副总经理 判3缓4

  宗福群 商厦电工 判3缓3

  6人均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另外,分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原公安蓟县消防大队大队长杨继仓、原公安蓟县消防大队防火科参谋吕桂河刑拘。

  渔阳镇镇长被警告处分

  姓名 职务 处分

  李武锁 蓟县渔阳镇党委副书记、渔阳镇镇长 行政警告

  高建国 蓟县商务委主任、党组书记 行政警告

  李思义 天津公安局蓟县分局副局长 行政记过

  胡元华 蓟县商务委副主任 行政记过

  潘晓东 蓟县商务委办公室主任 行政记过

  张起 蓟县商务委内贸科副科长 行政记大过

  赵春波 蓟县消防支队支队长 记过

  杨燕杰 蓟县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 记过

  陈天云 蓟县消防支队防火处参谋 记大过

  此外,对蓟县副县长马占亭、刘素侠诫勉谈话并作深刻检查;对蓟县青少年宫、天津电力公司蓟县分公司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主要负责人;责成蓟县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深刻检查;对莱德商厦罚款90万元人民币,对姚海利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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