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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保障房统一申请表

4月19日起投入使用;非京籍人员也填此表,须写明在京居住工作年限

2013年04月15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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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马力)从4月19日起,北京的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公租房这四类保障房,将统一申请审核。即将发放的新版《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中,也不再区分申请何种保障房,改为统一填写。表格中仍需填报家庭成员、资产、收入等情况。

  新表适用于非京籍人员

  新的保障房核定表除了封面共15页,分别由申请家庭、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乡镇)、区(县)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

  申请家庭需承诺如实填写有关材料。若有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资格,退出配租的保障房。

  除了北京市户籍的申请家庭,新的核定表同样适用于外省市来京人员。按照北京的公租房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外省市来京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目前已有石景山等五个区县出台了公租房的申请标准,其余区县也将在年底前出台。

  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需要填写暂住证编号,以及在京居住工作年限。因为是否能申请公租房,要与在京居住工作年限挂钩。同时,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还需承诺,本人及全体共同申请人在京均无承租住房、名下均无完成产权登记或已签订购房合同但尚未完成产权登记的住房或商住房屋。

  8类人将优先配租配售

  在北京的保障房制度中,老人、重残、大病等特殊家庭可以优先配租配售。此次新核定表中,也明确8类人群将被认定为特殊情况家庭。

  其中,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严重残疾人员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有1人以上患有经医疗卫生部门确定的特殊病种;承租危房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原有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此外,还包括优抚对象、面临拆迁的家庭、省部级劳模以及成年孤儿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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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租房可按套办房产证

  房产证由产权单位办理并拿在产权单位“手中”

  新京报讯 (记者马力)今后,北京公租房的产权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产权登记。近日,《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开始实施。为了防止产权单位擅自将公租房出售,北京规定,公租房的产权单位如果要出售时,必须提交住房保障部门的批准文件。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北京的公租房政策中,也要求公租房要进行产权登记,但由于还没有出台具体办理的政策,公租房大都只是进行了初始登记,即办理了楼栋的大产权,并没有办理每套公租房的房产证。此次的新规则明确,政府所属机构或指定机构、产业园区、社会单位、开发企业或投资机构等建设、收购的公租房,应依法办理产权登记。负责人表示,新规正式实施后,无论是之前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老项目,还是今后的新项目,都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新政策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楼栋制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依据申请,按套制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栏注记“公共租赁住房”,并依据土地使用权证书注明土地性质。这意味着,公租房可以和商品房一样,每套房屋都可以办理一个房产证。不过,公租房是租住给符合条件的家庭,因此房产证也是由产权单位来办理,并拿在产权单位的“手中”。

  那么,产权单位拿到公租房的房产证后,会不会擅自出售?这位负责人说,公租房的申请单位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申请公租房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时,应当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产权单位如果想将“手中”有房产证的公租房出售的话,必须经住保部门的同意。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

  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

  封面及第3至5页

  内容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

  包括:申请承诺书、申请家庭成员及资产情况、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特别提示:申请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可推举一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家庭申请人。

  第6至9页

  由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填写

  包括: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等

  第10至12页

  由街道(乡镇)、区(县)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

  包括:第一次公示及初审配租意见、第二次公示及复核配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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