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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证书案再审 羁押12年判无罪

李怀亮当庭获释;平顶山中院为“维稳”曾与被害人亲属签“死刑保证书”

2013年04月26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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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新华社电 4月2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并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此时,距李怀亮2001年8月7日因此案被刑事拘留,已过去近12年时间。

  六次审理均难以定罪

  2001年8月2日夜,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小花(化名)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同村的李怀亮被列为嫌疑对象。8月5日,李怀亮被抓获。

  由于该案既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此后十多年,该案在河南省市县三级法院历经六次审理、三次判决,均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定罪。

  2012年,新华社半月谈杂志报道称,李怀亮之所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被长期羁押,根本原因是为了阻止被害人亲属上访,2004年5月,平顶山市中院曾与其签订“死刑保证书”,承诺“李怀亮一案由中院提审,尽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发回,杜玉花(被害人母亲)也不再上访”。平顶山市中院有关负责人则称,该案2007年就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指控杀人证据不足”

  当天的开庭中,法院审理查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一是公诉机关提交的现场勘查笔录、尸检鉴定、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仅能证实郭小花的被害情况或物品系郭小花所有,不能证实郭小花被害系李怀亮所为。二是公诉机关提供的有关物证,系被害人所有,但与认定被告人李怀亮犯罪没有关联性。三是李怀亮归案后虽作过有罪供述,但其随后又翻供,有罪供述前后不一致,与其他证据也存在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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