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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允许公募发行“FOF”

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订稿,允许公募基金公司发行投资于别家基金的基金产品

2013年04月27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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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吴敏)今后股票型基金“择时”的可能将成为历史,投资者有望在基金公司买到“基金中的基金”(FOF)。这都出现在证监会4月26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修订稿中。

  股票型基金将再难“择时”

  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是从2004年开始实施的,证监会认为以前的部分规定内容已经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此次修订,对投资者影响最大的可能是股票型基金仓位的下限调整。在此之前的股市上涨下跌中,部分股票型基金在市场下跌中通过降低仓位成功避免了部分损失,这样的操作被称为“择时”。

  但证监会在此次修订中认为,股票型基金的仓位下限将从60%提高到80%。

  证监会称,从投资实践来看,股票型基金的收益来源应主要是深入挖掘有价值的股票,频繁大幅调整仓位容易造成追涨杀跌,既容易导致基金风格漂移,也容易加剧资本市场的波动。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认为,提高仓位下限到80%还不够,最好到90%,恢复股票型基金高风险投资品种的属性。投资者在购买股票型基金时要充分了解其中的风险,投资过程中如果觉得风险高应赎回。

  基金种类新增“FOF”

  证监会还在基金种类中新增了“基金中的基金”的类别。即允许公募基金公司发行投资于别家基金的基金产品。

  修订中拟约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的基金”,而常规基金亦可以持有部分其他基金资产,但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FOF此前也曾在市场中出现,但多是券商或者其他机构开发,以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的面目出现,比如此前多家银行曾推广的“基金宝”产品。

  公募基金公司此前亦曾将不同风格基金搭配成组合向投资者推销,显示出市场存在广泛需求。

  债券基金杠杆受限

  证监会还对公募基金的杠杆比例做出限制,要求基金的整体杠杆不超过1.4倍。

  此前由于基金融资渠道丰富,部分基金杠杆已经超过了1.4倍。证监会认为债基杠杆将不超过1.4倍对杠杆水平不加约束,容易导致基金经理为比拼收益而争相扩大杠杆,进而加大基金的波动性和系统性风险,不利于固定收益基金的发展。

  此外,证监会还将“双十”限制扩展到杠杆基金。“双十”限制即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一家基金公司旗下所有基金持有一只证券不能超过该证券的10%。此前这一限制只约束股票投资。

  中国证监会称,随着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违约风险逐步加大,债券型基金的风险防范需要特别关注。因此将这一限制扩展到债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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