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江苏靖江市公安局副政委之子,砍人现场曾称“公安局是我家开的”
■ “靖江一公务员因纠纷砍伤人”追踪
新京报讯 (记者刘刚)江苏靖江市人民法院日前对当地“公务员持刀砍人”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刀砍邻居的公务员陆剑波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一个月,赔偿各种费用4.3万余元。
因陆剑波系当地公安局副政委之子,砍人现场曾称“公安局是我家开的”,该案去年8月在网络引起关注。
因邻里纠纷将邻居砍伤
据靖江市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10日,陆剑波母亲与邻居臧红梅因琐事发生争执、扭打,陆剑波闻讯赶至,见状持刀挥砍,致臧红梅头部、右手、右下肢多处受伤。经泰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伤者臧红梅左颞顶部、右手拇指、右下肢损伤属轻伤。
据此前官方通报,持刀砍人者陆剑波系江苏省靖江市公安局副政委之子,事发时系靖江市东兴镇党委宣传委员、统战委员,负责宣传、文化、统战、民族宗教等工作。事后,靖江市委组织部对陆剑波做出停职处理。
原告对判决不满将上诉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该案于4月8日在靖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伤者臧红梅附带民事索赔各种费用共计15万余元。4月26日,靖江法院下达一审判决结果,陆剑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赔偿各种费用4.3万余元。
昨晚,伤者臧红梅在电话里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她对上述判决结果不满,准备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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