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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怀亮案:如何救济受害者家属

2013年04月29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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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不能让受害人家属独自承受损害后果,要查清案件侦查、审判各环节;此外,亟须国家出面建立受害人救助基金。

  据报道,河南叶县女孩郭某于2001年不幸遇害,同村村民李怀亮被当作犯罪嫌疑人起诉。近日,河南省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无罪判决,让被羁押12年的李怀亮重获自由。就在平顶山中院表示,此案彰显“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之时,被害人全家却身处痛苦之中。受害人母亲在记者面前擦拭着泪,反复说着,“谁来还我闺女公道?”

  如果无罪判决最终生效,李怀亮自然悲喜交集,但受害人一家则将陷入更绝望境地。让人不得不思考:如何抚慰受害人家属无处安放的心灵?

  司法是对已经过去的事实的追认,限于“时过境迁”的自然规律以及其他各种因素,古今中外总有一些案件无法侦破而成为悬案。然而,这并不能成为对受害人的痛苦不管不顾的理由。法律上仍然需要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对受害人予以救济。

  首先是要有正当的法律程序。本案历时长达12年,被三次发回重审,给双方带来巨大的苦楚。案件的拖延与发回重审制度被滥用直接相关。所幸,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此作了修改,规定二审法院只能发回一次,不得将发回重审后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再次发回。

  此外,李怀亮称曾遭刑讯逼供,不得已而承认杀人。但在受害人家属看来,他都承认杀人了,如何又否认?而案件2006年发回重审,时隔6年才再次开庭,长时间的沉默,也让人怀疑是否有暗箱操作,从而对判决难以接受。所以,有必要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查清各环节真相,进行必要追责,同时继续侦破案件,对受害者家属也是一个交代。

  其次是要有充分的裁判说理。审判要在正当程序的基础上,通过认真、全面的审查证据,对证据中所存在的疑点一一列明,清楚地阐明“疑罪从无”之所在。鉴于该案的特殊情况和受害者家属对法律不熟悉,审判人员还应用通俗的语言,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

  最后是要建立受害人救助基金。案件无法及时侦破是客观现象,但受害人家属所遭遇的痛苦和损害,也是明显的事实。尤其是,刑事案件在理念上被认为是对国家秩序的破坏,因而也不能让受害人家属独自承受损害后果。但我国当前的刑事损害赔偿制度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即便能获得赔偿,数额也有限。因此,亟须国家出面建立受害人救助基金。民间的受害人救助基金以及其他公益组织,也应加强对受害人的关注与帮助。

  在这些基金难以到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也不妨考虑现实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抚慰一个无助的母亲。

  □刘子溪(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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