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财物共1223万元;黄胜案发后主动交代了大量有关部门不掌握的受贿事实
据新华社电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3日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黄胜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胜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下半年至2011年8月,黄胜在担任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德州市委书记、山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国科(齐河)投资有限公司等21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23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黄胜受贿的数额和情节,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人物简历
黄胜
1954年出生,山东威海人,大学学历。
1972年参加工作。后在曲阜师范学院学习并担任学院团组织领导之后,1984年被调任山东省委办公厅副处级秘书。随后相继担任省委办公厅处级秘书、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二室副主任(正处级)、省政府办公厅综合一室主任、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党组成员等职。1995年起在德州任市委副书记、市长。2001年1月任德州市委书记;2007年3月任山东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2012年6月被证实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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