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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高管随身带大额欧元行贿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原副总获缓刑3年,由贪污罪更正为职务侵占罪,为刘志军窝案落马官员之一

2013年05月04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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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昨日记者获悉,原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汝军,因涉嫌侵吞下属公司4.6万欧元,于近日被二中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据悉,李汝军案是在南昌铁路局局长邵力平被双规期间,相关部门调查牵出。同时,李汝军也是刘志军窝案系列落马官员之一。

  向下属公司索要10万欧元

  52岁的李汝军,原是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据指控,在2009年7月间,李汝军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经营需要费用等名义,擅自决定向其分管的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索要人民币100万元,并责令兑换成欧元9.6万元,后将其中的4.6万欧元(折合人民币402164.2元)侵吞。

  据了解,2011年有关部门在处理原南昌铁路局局长邵力平案时,曾向李汝军核实相关问题,在此期间,李汝军主动供述上述案情,所获赃款已全部追缴。

  检方认为,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2年7月3日,该案在二中院开庭审理。

  被以职务侵占罪判缓刑3年

  庭审中,李汝军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但其辩解称,向下属公司索要100万元是其职权范围之内的事宜,属经营需要。

  法院审理认为,检方指控李汝军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予以更正。

  关于李汝军的辩护人所提涉案欧元其并未取走,更没有被用于私人用途,应当认定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

  经查,李汝军擅自将公司资金4.6万欧元,放在集团下属客专技术部高级工程师马某处直至案发。就单位来说已是失控状态,而李汝军却可以随时从马某处提取,有着绝对的控制权,应当认定犯罪既遂。

  鉴于李汝军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综合考虑后,二中院以职务侵占罪,对李汝军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 人物

  从见习生一路升到集团副总

  判决书上显示,李汝军是湖北监利人,研究生文化程度。

  据媒体公开报道,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是铁道部电气化铁道工程局,而李汝军就是从集团的见习生做起。

  2006年4月,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针对所属中铁12局、16局集团公司、电气化局集团公司等3个单位领导班子缺员,进行公开招聘。当时有13人入选,其中就有时任铁四院电化处处长的李汝军。

  同年6月28日,电气化局集团公司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聘任李汝军为电气化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此后,李汝军任职至案发。

  检方在开庭时认为,李汝军是铁路系统不可多得的专业人才,希望法庭给他再做贡献的机会,并提请法院依法惩处。法院的判决书中也对此称“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 案情

  近10万欧元一半用于贿赂

  李汝军分管南昌铁路局、广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和济南铁路局等四个铁路局的电气化经营工作。

  2008年,为了打开南昌局区域的业务,李汝军让下属的四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肖勇,准备了9.6万欧元现金,并对肖勇称是为以后经营所用。

  同年下半年,李汝军将其中的4.6万欧元现金交给马某,剩下的钱则用于贿赂与其公司工程中标有关系的一些人员。

  据《证券市场周刊》报道,李汝军平时就将这些欧元放在包里,他这样做主要考虑到打点关系比较方便,送起来好送,人民币体积比较大,100万就好大一捆,送起来不方便,如果是大额面值的欧元不明显,别人收起来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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