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对法律之外的事情不要妄加评论。
媒体报道,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汝军,涉嫌将下属公司4.6万欧元侵吞。公诉机关称李汝军是铁路系统不可多得的专业人才,希望法庭给他再做贡献的机会。对此,法院予以采纳。李汝军最终被北京市二中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刑法确有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认定李汝军“自动投案并基本能够如实供述”,具备自首情节;还认定“赃款已全部追缴”,若积极退赃也是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这些都是在法律上对李汝军有利的事实。
不过,检察机关和法院都认定李汝军为“专业人才”,检察机关甚至提到“希望法庭给他再做贡献的机会。“专业人才”显然不是刑事追诉中司法机关需要考虑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
我们目前无法判断“专业人才”的认定在本案中对于法官判断产生了多大影响,是否与“减轻处罚”、“缓刑”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如果有,那么本案就涉嫌“法外开恩”,这与刑事诉讼法上“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相背离,也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相矛盾,这是在给某些群体以法律之外的特权。
如果没有,那么检法机关就有些画蛇添足。司法机关认定事实应该以法律定性需要为基础,法律要求认定的就必须认定,法律之外的事情就不要妄加评论。如果李汝军的确对社会有突出的贡献,就可以直接摆事实,他究竟有哪些具体贡献?这些贡献是否能够构成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等法定事由。而认定一个“暧昧”的“人才”,即使判决在实体上没有毛病,也难以让公众对判决产生信服,只会让民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陈李玉(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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