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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劳动权益常被侵犯

社保、劳动合同隐患巨大,专家建议劳动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013年05月06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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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综合报道 五一前夕,新华社编发了《劳动法,那些被漠视的条款》,关注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报道称,今年是我国劳动法颁布实施第18年,而一些早有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却常常被削弱、变形甚至“忽略”。

  报道总结了4项经常出现的劳动者权益问题,分别涉及加班工资、社保、女职工怀孕以及劳动合同。如将“加班”称为“值班”,拒绝按劳动法规定加倍付酬;一些单位、企业,迟缴、漏缴社保金,或为了节省人力成本,按照缴费最低标准线缴纳,甚至不缴,导致职工退休之后的养老待遇下降;以“工作之需”、“内部规定”侵害女职工的生育、休产假和哺乳的权利;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导致在发生工伤等事故后,劳动者无法获得相应赔偿等。

  专家表示,用人单位的内部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规定之上,从业人员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现实中,大部分劳动者不想为了这点“小钱”得罪上级甚至丢了饭碗,也造成一些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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