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诉北京民政局等要求返还联营企业财产;被告称企业为国有财产;该案曾经过一审二审、申诉再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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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初,侯瑞昌起诉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简称建设处)和北京市民政局返还1400余万元的财产纠纷案开庭后,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再申诉……法院裁定书就达10份。
14年后,昨天,经最高院裁定,北京市二中院再审此案。
“再难也没想过放弃。”侯瑞昌说,就是为讨一个说法。
昨天,经最高院裁定,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再审“侯瑞昌起诉建设处和北京市民政局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庭上,侯瑞昌要求对方归还被侵占的个人财产1546余万元及赔偿各类损失。
被告方表示,原告身为国家干部,诉求财产为国有。
据了解,该案从1999年首次开庭,经历了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再申诉,共历时14年,法院裁定文书达10份。
原告索赔近6000万
昨日10时许,该案开庭。
现年61岁的侯瑞昌和妻子、儿子出现在庭上。
“因我重病在身,说话很困难,如果我宣读不完诉状,请求法庭让我的代理人代为宣读。”侯瑞昌仅读到第一项诉求就宣读不下去了,随后,其妻子和儿子轮番代为宣读。
宣读诉状用去了一个多小时。
诉状中,侯瑞昌诉称,1987年底,他承揽了北京某工程的包清工项目。为此,他先后投资3.2万元,并招收70余名农民工,组建了一支私营企业工程队。次年,他与投资5000元的黄某签订合作协议,以其工程队为主体,正式创办了私营合作经营组织——市政工程队。同年3月,承揽工程收尾,工程队净资产达到12万元,人员发展到80余人。当月,他还与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简称建设处)协商,达成了横向联合(联营)组建市政工程公司的口头协议,成立建安四处,建设处未投资。
侯瑞昌称,在随后的7年里,“四处”不仅超额向建设处交管理费,自身净资产也发展到了1543.43万元。但是,1995年8月,民政局建设处宣称“四处”资产全部为国有资产,他想搞股份公司是要化公为私。“之后,建设处还封了保险柜、账册,并查账”。1991年至1995年期间,“四处”独资创办的多个子公司和经济实体,被建设处侵占。
为此,侯瑞昌起诉建设处,并追加北京市民政局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横向联合(联营)协议等,返还总价值为1543.43万元全部资产并赔偿原告经营性经济损失3900万元及其他损失近500万元。
民政局称“与此案无关”
被告建设处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再审增加多项诉求,超过原审,应予驳回再审诉请。
“建设处是按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体制进行工作的,‘四处’也是全民所有制性质。”建设处一方称,原告与建设处不存在横向联合协议,原告投入的12万元也未用于“四处”,建设处也不需要向下属单位“四处”投资。同时,原告从1988年至1996年为“四处”任命的国家干部,其诉求财产为国有财产,非个人财产,其诉求应予驳回。
北京市民政局代理人称,与此纠纷无关,且该案已超诉讼时效,原告无权追加其为第二被告。
此案审理一天,当庭未做宣判。
■ 庭审焦点
原告是干部还是“自由人”
侯瑞昌称,其原是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技术干部,1985年因工作矛盾申请调出,但未被批准而自行离岗。同年,公司将其除名。自此,他便成为了一名失业者和自由职业者。而在与建设处横向联合中,建设处也没有履行过恢复其公职和国家技术干部身份的手续。
建设处代理人称,当时,侯瑞昌是以国家正式干部调动手续调入建设处的,且原告的“管理、工资变动和晋级、技术职务评聘都是按国家正式干部规定进行的”。庭审时,该代理人出示了干部调动表等各种审批表格。
■ 追访
“有最高院裁定,就会有希望”
侯瑞昌称在14年打官司过程中,所有经济来源都是靠亲友支持
据了解,此案最早在1999年4月首次开庭后,历经四次庭审,时至今日已过去14年,仍没有一个最终“了断”。
几天前,记者在朝阳医院,见到了本案的原告、正在输液的侯瑞昌。他显得没有什么精神,躺在病床上,鼻腔中插有一根塑料管子,身上安着引流器。其姐姐坐在病床旁边,照顾着他。
“有这份裁定陪伴,就会有希望,我也有了精神。”侯瑞昌说的裁定,是他总随身带着的最高院下达的重新审理自己案件的裁定书。裁定书中撤销了对他“不利”的终审裁定,指令北京市二中院重新审理,并认为“受诉法院应在查明争议财产归属的基础上作出实体裁判”。
侯瑞昌称,他有严重的胃病,吃什么吐什么,已经20多天没有进食了,全靠输营养液。自从1999年开始打官司到现在,所有的经济来源都是家族里的兄弟姐妹和朋友支持。
“就是为了争一口气,希望能给我一个公道”,侯瑞昌说。
■ 案情回放
●1999年初 侯瑞昌起诉建设处,要求返还其个人全部财产1400余万元等并赔偿400万元损失。
●12月29日 北京市二中院裁定,被告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四处”为所属部门,原告要求确认“四处”财产归其所有,不属本院民事诉讼范围,故驳回原告起诉。
侯瑞昌上诉至市高院。
●2000年4月26日北京市高院裁定认为,原审裁定并无不当,驳回侯瑞昌上诉。
侯瑞昌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
●2001年12月17日,北京市高院认为,当事人应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处,调处不成,再由司法程序解决。因此,原裁定正确,驳回侯瑞昌再审申请。
侯瑞昌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2005年12月14日 最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北京市高院再审。
●2006年5月31日,北京市高院裁定,侯瑞昌“四处”企业干部,与建设处就“四处”的财产权属纠纷,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法院应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北京市高院维持了曾作出的二审裁定,并写明,此为终审裁定。
侯瑞昌再向最高院申诉。
●2009年5月25日,最高院裁定,北京市高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由最高法院提审此案。
●2009年10月17日,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侯瑞昌的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规定,受诉法院应在查明争议财产归属的基础上作出实体裁判。遂裁定,撤销北京市高院作出的终审裁定、再审裁定及一审法院裁定,指令市二中院重新审理此案。
●2011年4月27日,北京市二中院重审后认为,侯瑞昌起诉建设处称双方存在口头横向联合协议,并要求追加市民政局为第二被告,称民政局侵占其财产。经审查,侯瑞昌与民政局无合同关系,起诉民政局与起诉建设处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予驳回。
侯瑞昌不服,提起上诉。
●8月5日,北京市高院裁定,撤销北京市二中院裁定,指令二中院再审此案。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张玉学 本版摄影/实习生 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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