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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 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为首要宗旨(2)

2013年05月08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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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通过安排购物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图/CFP
节假日期间,景区人满为患,合理分流人员仍是重要的问题。新京报记者 赵亢 摄

  (上接D12版)

  ■ 《旅游法》解读

  避免回扣也应维护导游权益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一处处长杨合庆:“不合理的低价”这种说法,开始想到的是“低于成本价”,但这个说法对消费者来说很难界定。经营者和旅游者都要明确并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法》关于“旅游服务合同”一章中,明确旅游者与旅行社、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体现双方平等、自治解决问题的规则。

  上海师大旅游学院旅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玉松:说起旅游回扣,必须重点提到导游权益问题。在中国目前的大众旅游市场,导游或显性或隐性地带游客进店购物,这是一个普遍现象,导游“买团”也是一个行业潜规则。目前中国70%都是社会导游,也就是说不是旅行社的正式员工,没有基本工资没有意外工伤保险等,基本权益得不到基本保障,一些高素质导游也在慢慢退出这个行业。没有对导游基本权益的保护,也很难实现对旅游者真正的权益保护,这个问题在旅游行业长期存在。也许可以成立导游的行业协会,对导游行业进行职业规范培训,维护导游权益。

  为小费留出路径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应该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中青旅副总裁李京:在“小费”问题上,之前的旅行社管理条例是“严禁索要”,现在变为“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我觉得这两种表述之间存在本质差别,也为小费问题留出了一个合理路径。当消费者认同你的服务价值时,他可以自觉为自己享受到的服务付出小费。“对服务价值的认同”,这是需要强调的一个问题。明确这一点,也有益于旅游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门票管理办法尚需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争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邹统钎:“景区圈地”现象一直都有,最近热议的“凤凰古城围城收费”的话题,涉及旅游资源的公益性问题,还涉及遗产性旅游资源如何保护的问题。围城收费是对遗产资源最大的伤害,这会造成城里将来都是经商者,原住民文化逐渐撤离古城,遗产的精神内涵就彻底摧毁了。要将遗产性旅游资源作为一个整体生活环境来保护。

  关于景区门票方面,通过的《旅游法》比去年向社会征求意见稿有所不同,新增加了一款“将不同景区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但是,《旅游法》现在还没有明确规定门票管理办法细则,而如果不制定详细的实施条例,门票问题的管理将很难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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