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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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地下水”的都是哪些企业

2013年05月10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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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环保部门调查地下水污染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公之于众的做法值得肯定;但调查的详情依然有待进一步披露,如此才能形成政府监管和公众监督的合力。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昨日通报,环保部于2月下旬至3月开展“华北平原排污企业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检查涉水排污企业25875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558件。其中,对88家企业处以罚款,总额达613万余元。

  近年来,民众对地下水污染的形势日益担忧。但苦于没有切实的证据,针对一些个案的曝光,往往也在地方官员的否认中不了了之。在这样的背景下,环保部门此次的专项调查和结果公布,很值得肯定。眼下,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希望地下水污染调查,能成为今后类似事件处理的范本,政府部门要对环境污染事件“脱敏”,以信息透明回应民众疑问。

  据环保部门公布的情况,在津、冀、鲁、豫等五省市,有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的违法问题。424家企业被责令限期改正,88家企业被处以罚款,80家企业被立案,正在履行处罚程序。

  这些信息,让公众看到了地下水污染现状不容乐观,但还有更多详情需要披露。比如,向地下水排污的具体是哪些企业,企业非法污染的总量、排放时间,具体排放方式,污染物的毒性等,并未全面公布。

  但只有把这些详情说清楚,公众才知道对这些企业的处罚有没有到位。因为根据非法排污的性质不同,除了行政处罚外,有的或许还要追究法律责任。而且,这些信息有助于民众了解身边地下水的安全状况,进而发挥监督作用。

  环境学者马军曾说过,污染源信息披露的零散、滞后、不完整、不易获取,是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信息公开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一些地方,企业排污和环境执法信息,长期以来被打上“敏感”的烙印,不要说政府主动公布,即便是民众上门索取,也并非易事。此前,安徽一家环保组织向该省环保厅申请公开污染企业信息,结果竟然被告知这是“国家机密”。

  环境治污,社会监督是不可忽视的力量,而要想社会监督“发力”,公众对于环境污染的知情权必须得到保障。一些发达国家的治污经验表明,信息公开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如1986年美国首次要求公司每年公开报告污染排放数据,依据这些数据,媒体和NGO得以对排污大户们一一曝光,迫于舆论压力,很多公司不得不采取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

  所以,地下水污染调查和治理,信息公开至关重要。据悉,环保部已要求相关省市,公开向地下水排污的违法企业名单和有关信息,请全社会监督查处和治理情况。希望这样的要求尽快得到落实。惟有在政府监管和公众监督的双重推动下,地下水污染才能消除调查盲点,得到彻底根治。

  相关报道见A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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