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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坚持李怀亮有嫌疑,不合适

2013年05月10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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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平顶山检方认为李怀亮案绝不是“冤案”、“错案”,而是“疑案”,有文过饰非之嫌。

  不久前,河南平顶山中院宣布李怀亮无罪。但是,5月8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外通报称:不能完全排除李怀亮有作案的重大嫌疑,此案与赵作海案有本质不同,并进而指责媒体对无罪判决“作出片面解释”,对“疑罪从无”缺乏正确理解。

  此番表态用意何在?按该检察院一位负责人的说法:此案绝不是目前公众认为的“冤案”、“错案”,而是“疑案”。简言之,检方不承认自己办了冤案。此番检方对“疑罪从无”的解读,其实是“穿越”了司法、口语两个语言体系,有文过饰非之嫌。

  按“无罪推定”原则,检方当初起诉李怀亮时,就应提供充分的有罪证据,但是检方没能做到。李怀亮被关近12年,案件经过县市省三级法院8次审理,检方还是没能提供足以定罪的证据,那就只能宣告李无罪。

  当然,从逻辑上说,无罪判决不能排除李怀亮的杀人之嫌。这种判断,死者家属可以说,围观者也可以说,但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院不能说,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本身有职责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怀亮的罪行,它却没有做到。

  更要问一句,检方心中的“冤案”标准是什么?难道非得像赵作海案那样,“死者”突然归来,才能叫冤案,检方没有尽法定的审查起诉职责,明知“犯罪事实未查清”,“证据未确实、充分”就起诉公民,关押公民长达近12年的案子,就不叫“冤案”?

  其实,并不是媒体对于“疑罪从无”有错误理解,而是当地公检法各方一直未能坚持“疑罪从无”,才导致李怀亮案延宕十多年。早在十多年前,本案就应依法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判无罪,或直接撤案。

  司法机关不能敬畏法律,没有坚守“疑罪从无”的底线,才导致冤案屡屡发生。在李怀亮的无罪判决生效之后,检方如此态度,怎能算是“疑罪从无”?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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