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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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地下水,罚7万太轻

2013年05月11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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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5月9日,环保部通报今年进行的华北六省市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结果,其中透露,88家企业被处以罚款,总额613万余元,平摊每家企业头上,一家仅罚7万。

  无良企业向地下水排污,在普通人看来,简直是令人发指的行为,而且,这种污染危害甚大,很容易扩散,却难以治理。人们没有想到,就是这样一种人神共愤的恶行,只得到区区平均7万元的处罚。

  不可否认,由于相关环境法律的软弱,现实中,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金额往往很少,不像国外,动辄罚款上亿,不惜把企业罚破产。但是,法律再不济,也不可能只能罚到7万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最高能罚50万元。7万元,竟然连50万的七分之一都不到。

  今年以来,地下水污染问题不仅得到舆论强烈关注,相关部门也掀起查处行动,然而就在这样的“风头”之下,一些污染企业依然故我,由此可见,它们对于环保法律和公众健康,是何等的漠视。这种企业长期排污,对于环境所造成的破坏,对于公众健康的毒害,恐怕一万个7万元也买不回来。

  企业向地下水排污长期没人管,发现后却只获“轻罚”,政府部门对污染企业的“爱护”,是对公众利益的背叛,如此这般,怎能树立法律的威严,以儆效尤?

  □陈伟(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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