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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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何胆敢“审批”怀孕

2013年05月12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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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怀孕审批”,如此践踏女性尊严和权利的做法,为何用人单位在制定时毫无顾忌?

  近日,网络上有人曝光了江苏高邮第二中学女教师“怀孕审批”一事,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教师怀孕需审批,这种雷人的规定在许多学校竟成了潜规则。

  而在其他行业中,损害女性生育权的现象同样严重:有的单位在与女性签劳动合同时规定几年内不得结婚怀孕;有的得知女职工怀孕后,通过调岗等方式降低她们的收入,或逼其自动辞职;一些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中工作环境得不到改善,甚至长期超负荷工作而导致流产……

  今天是母亲节,在这个日子,想想这个社会上,有那么多女性只不过为获得做母亲的权利,却要忍受屈辱,承受重压,历经艰辛坎坷,不免让人心情沉重。

  为享受作为一个母亲的平凡与快乐,代价却如此昂贵。从中,固然反映出许多用人单位的冷酷与歧视,不过,根子上,恐怕还得从法律制度上找原因才行。

  以“怀孕审批”为例,如此藐视女性尊严和权利的做法,为何用人单位在制定时毫无顾忌?而被剥夺做母亲权利的女性,为何不能积极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要源于法律的软弱。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例,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而对侵犯女性生育权的问题,却没有提及。试想,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妨碍、侵犯女性生育权要追责,并明确女性提起行政救济的程序,高邮第二中学的领导们怎敢打着“计划生育”的旗号要求“怀孕审批”?

  而在民法、刑法等法律中,对于种种妨碍、阻挠女性生育的行为,同样缺乏约束和惩罚条款。倘若用人单位限制女性生育,可能遭遇巨额的民事索赔,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有多少用人单位胆敢剥夺女性当母亲的权利?

  现实中,因为生育权的受阻,有的女性错过最佳生育期,有的干脆不愿生孩子。这不仅让个人和家庭深受其害,也危及社会整体利益。所以,保护女性生育权,国家责任不能缺位。国家积极营造保护女性生育权的法律制度环境,“坑妈”潜规则自然就没有了存身之地。□国华(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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