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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官员连获升迁,到底谁应担责

2013年05月14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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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之言

  “犯罪官员连获升迁案”事后的责任倒查,只追究了一个最不应该被追究的人,而真正需要承担责任的部门,却脱身于事外。

  “犯罪官员连获升迁案”曝光后,引起广泛关注。固始县纪检委称,杨志辉案、许新案的主审法官,没有尽到“法纪衔接”的责任,日前已给予杨志辉案主审法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将许新案主审法官的相关责任追究材料报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13日《新京报》)

  当地纪委的所谓依据是,2009年,当地纪检委等8部门联合出台《信阳市执纪执法机关案件(线索)相互移送工作暂行办法》:审判机关对犯罪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依法判决后,要将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及终结报告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如此规定,涉嫌给法官和法院设定法律之外的义务。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主要包括刑罚责任和行政责任。法院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各司其职,法官及法院主要担负追究公职人员刑罚责任的职责。从法律规定来说,本案法官只有义务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检察院以及缓刑的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而追究违法公职人员的行政责任,原本是纪检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可以说,法院、法官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追究行政责任的调查,其实只是起着提供线索的证人作用。纪检监察机关本应该积极主动地搭建明确、长效的沟通机制,而不是被动地坐等法院前来“汇报”。因此,就未及时追究犯罪官员行政责任而言,纪检监察部门应负最主要的责任。

  此外,杨志辉被判刑的一些证据正是所在单位提供的。可见,单位即使不知道其已经宣判,也一定知悉其正在被刑事追究。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升迁考察,又岂能不将有关事实向人事组织部门如实反映,并主动向当地法院求证案件结果呢?因此,从目前看来,“犯罪官员连获升迁案”事后的责任倒查,只追究了一个最不应该被追究的人,而真正需要承担渎职责任的部门却依然脱身于事外。

  □舒锐(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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