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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偿付将实行差别监管

2013年05月15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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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轶骁)记者昨日从保监会获悉,《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已正式颁布,拟引入多项指标,全面衡量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偿付能力监管将告别“只看公司资本规模”的时代。

  偿付能力即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目前,保监会对偿付能力的监管采取统一模式,即以保险公司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作为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的唯一标准,只有偿付能力充足率超150%,保险公司才有开展新业务、增设机构、扩充人员、提升员工薪酬的资格。

  然而,由于不同险种面临的风险结构不同,这套模式受到的质疑也就越来越多。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此前曾表示,按照现行标准,公司管好、管差都一样,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

  在新规定中,偿付能力不再局限于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的计算方式,而采取了多样化的风险测试指标。具体来说,可分为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解释称,定量资本要求可以看作对原有规模资本要求的延续。在此基础上,保监会将围绕保险公司面临的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等诸多难以量化规定的风险,给予定性的分析和评估,全面评价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的风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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