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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飞机有炸弹多为年轻人泄私愤

朝阳法院近三年审理的6起“飞机诈弹”案,被告人多“临时起意”;专家称,国内类似行为人处罚偏轻

2013年05月18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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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近日发生的航空器受“诈弹”威胁的事件,专家认为,国内对于“诈弹”行为人的处罚仍偏轻,其中存在立法、执法的缺失,专家呼吁,国家应考虑增加“以威胁信息危害航空器安全罪”。

  1 目前“飞机诈弹”案件有何共性?

  称飞机有“炸弹”多20多岁男士

  近三年,朝阳法院两个刑事法庭共审理11起有关首都机场及飞行器被虚假恐怖信息威胁的案件,而被告人均想通过谎称飞机有炸弹发泄个人私愤。

  朝阳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吴小军介绍,这11起案件中有6起由该庭办理,其中2010年4起,2011年1起,2012年1起,可见此类案件并不多见,但是“非法散布恐怖消息”的后果却是严重的。不仅造成了社会公众恐慌心理,且浪费了大量警力去排查危险。

  吴小军介绍,这些案件被告人以男士居多,年龄在二三十岁,甚至有在校学生。“跟年龄结构有关系,他们往往年轻气盛,处事不冷静。”吴小军说,他曾办理的一起案件是被告人不希望恋人登机离开,于是报警称恋人乘坐的飞机上有炸弹;还有案件的被告人则认为工资待遇低对用工单位不满意,于是想到谎称飞行器上或航站楼有炸弹。

  吴小军说,这些人一方面法律意识淡薄,对后果没有充分认识,而另一方面他们能够预见“称飞机上有炸弹比其他地方有炸弹影响力大”,在泄愤时才多选择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航空安全。

  “好多人是临时起意。”吴小军说,而这些人造成的后果往往是自己被判了5年以下刑期,且大量浪费航空公司、警方排查的物力、人力、财力。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郭超 刘洋 张太凌

  2 接威胁信息如何启动应对?

  飞前遇“诈弹”手查每个角落

  如果威胁涉及某个航班,机场和航空公司要同时启动预案,国航相关负责人介绍,类似事件的应急预案启动后,航空公司的AOC(运行指挥中心)是最忙碌的,所有相关部门,包括机务、维修、安全、货运、应急等部门的负责人都要到场,马上召开会议确定处置方案。“遇到大事件,到场的大概有二三十个部门的负责人。”运控中心由总运行官负责协调,各部门综合上报信息。

  航班收到恐怖威胁的处置流程涉及多方面的协调,主要由航空公司和机场两个大应急机制配合处置。昨天,记者采访到一位经验丰富的机长,他说,在飞行中遇到“诈弹”事件,机长就像一个信息收集的终端,需要快速对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最后做出降落的决定。

  这名机长告诉记者,如果是机场收到威胁信息,主要是紧急提升安检等级,加强重点部位巡查,协调航空公司,对本场已开放的航班进行重复安全检查。“如果有航班已经上客,也会临时下机接受安检。”

  民航业内专家周灵基介绍,如果飞机起飞前收到威胁信息,主要由机场的地面管理部门和航空公司共同应对。大致是通知机场接收下机旅客,货运到位接收行李,安全检查以及机务人员到场准备登机排查。“行李靠机器排查,飞机上靠人工地毯式的排查,每一个角落都要用手摸到。”

  3 遇威胁信息是备降还是返航?

  大飞机备降前要先排油减重

  “安全是最高准则,飞机在天上可控性太差,不可预见的风险也大。”国航相关负责人说,到底是返航、备降还是推迟起飞取决于多种因素。总运行官会对形式初步判断,再与计划备降的机场确认条件,与空管协调确认降落大致的窗口。这些决策需要大概在30分钟以内作出判断反馈到机长。

  上述有经验的机长介绍,他们主要考虑的是备降条件、气象条件还有时间压力。他介绍,所谓时间压力是最关键的因素,即最短时间内能降落到哪个机场,肯定优先选择那个机场。其次,“机场的地面救护、安保”等地面保障能力也很重要,“国际性机场会优先于军民合用等小机场”。此外,“公司在当地机场是否有基地,运控能力也会影响决策”,而除此之外,“当地机场的天气情况都是考虑因素”,他介绍,机长做决策时要果断,但也要参考空中管制、人员提供等因素,多方协商。

  此外,周灵基说,备降前,区域空管局也会采取其他航班避让,净空航路措施,保证受威胁航班快速通过航路。备降机场地面需要做的准备是划出隔离区,准备地面接收。

  周灵基说,如果是大型飞机,在降落前还涉及一个高空抛油过程,因为飞机载满油升空,一般在接近目的地时燃油耗完,但备降或者返航,燃油没有用完,对飞行器降落有很大的风险,尤其是飞机自重加大对机场跑道的压力大,容易出现起落架折断。所以,很多大型飞机确定备降前要在空中盘旋一段时间,实际是在通过机载的抛油装置向机场周边特定的区域抛洒多余的航油。

  4 处置“诈弹”嫌疑人,法律应如何改进?

  航空立法存缺失“飞机诈弹”难严惩

  北京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蓝鹏律师所主任张起淮昨日从上海返回北京,也经历了飞机“诈弹”,他认为,针对航空器的虚假信息威胁已越演越烈。其中有立法、执法的缺失,国家应尽快出台新的《民航法》。

  张起淮介绍,近年来的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的案件,均以《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为什么现在一例五年以上的都没有?张起准认为,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款列明,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性威胁等恐怖信息的侵害目标是什么。“也就是说广场、火车站、商场均适用这一条款,但航空器的安全要求和事故危害不可与这些相提并论。”

  他认为,《刑法》应考虑增加“以威胁信息危害航空器安全罪”这一罪名,或者高法对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进行司法解释,比较判例加大和明确威胁航空器安全的虚假信息处罚。

  此外,他指出,现在所用的《民航法》还是1996年实施的,对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没有细致的条款和解释,这也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处罚、判决类似案件中缺少法律依据的困境。

  张起淮看来,国内对于“诈弹”行为人的处罚仍偏轻,在一些“航班诈弹”案中,行为人只是受到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而对于因“诈弹”造成航空公司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也少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航空公司一般都“自认倒霉”。

  据悉,航空发达的国家均对航班“诈弹”行为予以严惩。以美国纽约州为例,法院对于类似行为人判处20年甚至终身监禁,而经济赔偿或处罚也在几十万美元甚至上百万美元。

  近期“飞机诈弹”情况一览

  2013年5月15日

  深航、东航、吉祥航空共5架航班遭遇电话威胁。经查证,此信息均为虚假恐怖信息。

  2013年2月20日

  为了挽留负气离开的女友,陈跃连打两次匿名电话,谎称飞机上有危险品,迫使合肥飞深圳ZH9786次航班中途备降南昌。被告人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出庭受审。

  2013年2月8日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SC1170航班从广州飞往济南途中接到匿名电话报告,声称飞机上有旅客携带危险物品,后被证实为虚假信息。

  2012年10月9日

  国航CA4111与CA1578航班均于起飞前接到不明电话,对航班进行威胁。医务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检查,发现他有“世界末日”等异常言语,有明显的精神病症状。

  ■ 相关法律

  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恐怖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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