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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叔侄冤案赔221万

侵犯人身自由权获赔65.5万,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叔叔张高平称只希望找份工作

2013年05月21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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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张高平(左三)和哥哥张高发(左一)在家中逗自家孙辈的小孩子。新华社发

  之前没有收到浙江省高院有关赔偿的消息,我不关心这事。现在借居在大哥家,找不到工作,这儿吃一顿那儿吃一顿。地已被征走了,当地买一套房子需要100多万。我只希望有人能帮自己、侄子和女儿找份工作。——浙江叔侄冤案当事人之一张高平

  新京报讯 (记者宋识径 实习生赵力)昨日,浙江高院表示,该院17日对侄叔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二人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叔侄申请赔偿近300万

  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高院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手机赔偿1万元。浙江高院同日立案。案件审查期间,张辉、张高平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记者从浙江高院了解到,该院听取了两人的意见,依法审查后认为,两人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拘,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

  律师费等未予认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该院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浙江高院认为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予赔偿。

  ■ 新闻回顾

  2003年5月19日,被害人王某(殁年17岁)尸体被发现。死前夜晚曾搭乘张辉(侄)、张高平(叔)货车。公安机关认定系张辉、张高平所为。2004年4月21日,杭州中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同年10月19日,浙江高院二审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高院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 解读

  赔偿是如何计算的?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此前,最高检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下发通知,规定从今年开始,刑事赔偿标准为每日182.35元。182.35(元)×3596(日)=65.57306(万元)

  该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表示,如果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 链接

  近年冤案赔偿数目表

  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因“杀妻”罪名蒙冤入狱11年,累计获赔70余万元。

  河南赵作海因被无罪关押11年,累计获赔65万余元。

  河北曲阳县村民杨志杰因涉嫌爆炸罪被羁押4478天。2003年无罪释放后得到国家赔偿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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