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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盗车杀婴案凶手一审判死刑

法院认为周喜军自首成立,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并处罚金5万,赔偿被害人家属17098元;周喜军上诉

2013年05月2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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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喜军

  据新华社电 5月27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周喜军故意杀人、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周喜军死刑。

  法院判决如下: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宣判后,周喜军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4日6时40分,被告人周喜军来到“为家”超市,发现超市主人停放在门口的银灰色丰田RAV4越野轿车没有熄火,7时许,周喜军乘超市主人忙于卖货之机,将车盗走。

  上车后,周喜军发现有婴儿在后排座上,仍驾车驶往公主岭市怀德镇方向。为防止被发现,他将车牌掰下,轮毂上的红布条解下置于车内。行驶中,将婴儿掐、勒死。8时20分左右,周喜军将婴儿埋于积雪中,后将车内女式挎包、婴儿衣物等抛至路旁沟内。

  周喜军回家后,从家人及网络得知公安机关在本省和邻省进行全力抓捕,也知道社会公众在自发寻找被盗车辆及婴儿,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于3月5日16时40分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为134900元,已返还给被害人家属。

  3月2日

  7时

  周喜军等班车时,发现超市门口停的越野车没熄火且未上锁,产生盗车之念。

  3月4日

  6时40分

  周喜军再次来到“为家”超市门前,发现该车未熄火停放原处。

  7时许

  周喜军乘超市主人忙于卖货之机,将车盗走。

  8时20分

  周喜军将婴儿掐死,后埋于积雪中,又将婴儿衣物等抛至路旁沟内。

  9时许

  周喜军将车辆存于一院内,搭面包车到永发乡,将牌照弃至便池内。

  9时30分

  周喜军来到怀德镇其大姐家,提出有辆车想存放在此,未获应允。

  3月5日

  16时40分

  在无处可逃的情况下,周喜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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