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只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苦苦等着案件开庭,几名被告人却已刑满释放。去年3月发生的河南漯河“房管局副局长持枪打人”一案正以这种方式悄悄落幕。当时记者采访“河畔雅墅”非法建设,遭到副局长牛豪等人围堵殴打,牛豪还持枪威胁其中一名被害人。(6月5日《中国青年报》)
被害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院、法院自收到移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院开庭之前,应当至少提前10日将起诉书副本送达当事人,提前3日传唤当事人并告知开庭时间和地点;宣判后,应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但在这起案件中,当事检察院和法院,均未通知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亦未听取他们的意见,判决后也未送达判决书,这实际上是完全剥夺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意见权,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所导致的后果,应是庭审无效,应予重审。
至于一审的审判长所称“被害人已和牛豪签过‘赔偿协议’,因此不需要通知其参加庭审”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害人与嫌疑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达成的赔偿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双方已经给付完毕,但如果被害人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也可受理。何况,即使没有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也有权参加诉讼。
而且检察机关仅起诉了“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的非法持有枪支未予追诉。根据追诉标准,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即构成犯罪。牛豪打人时所持的枪支,已被鉴定为“全金属气手枪”,另一支长枪经漯河警方鉴定,认为“枪支部件不完整,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结论是“无法检验”。问题是,该鉴定文书只有一名鉴定人签名,明显违规。希望对该案存在的疑点和问题,能够尽快给予澄清,并予依法纠正。
□毛立新(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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