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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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有些“侦查谋略”滑向违法边缘

2013年06月12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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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无论如何,所谓的“侦查谋略”不能毫无限制。

  近日,永康市总部中心原办公室主任李世宝因涉嫌受贿被起诉,法庭上,李世宝称他的供述,是受到“威胁、引诱、欺骗”下作出的,当时办案人员说“他妻子在外面活动,要把他妻子抓起来”、“把这个案子当成上级检察院提办案件”等。对此,检察官给予了证实,称这只是“侦查谋略”(6月11日《今日早报》)。

  这种“侦查谋略”,现实中并不少见,比如,讯问室内,侦查人员一声怒喝,“你的同伙就在隔壁,他把你卖了你还替他扛罪?”而事实上,隔壁根本就没人。这叫不叫“欺骗”?

  再如,侦查人员看似漫不经心地开导嫌犯,“说了,给你个认罪态度好,保证你能出去;要是不说,那就是抗拒侦查,罪加一等。”事实上,说了并不一定就能出去;不说也绝不能罪加一等。

  若依法律文本,这样的“侦查谋略”合法性堪忧。刑诉法如是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现实是,这一条款中的“严禁刑讯逼供”也没能执行好,就别说后半段,在实践中几乎就是一条“休眠条款”。

  不过讯问中的“威胁、引诱、欺骗”本就不好分辨,也不好笼统地一律禁止。“现代侦查之父”的弗瑞德·因鲍教授就说过,“犯罪行为人极不可能自愿认罪,因此必须利用其心理上的弱点,说服他认罪,在这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一定会用到一些诈伪或欺骗的手段。”

  但无论如何,所谓的“侦查谋略”不能毫无限制,它只能是“最后手段”,而非取证的常规手段。英美法系国家并未绝对禁止讯问中的“威胁、引诱、欺骗”,但其必须恪守一定的边界。首先,这种非暴力的讯问手段不能恶劣到使法院及社会大众产生“良心愤慨”;其次,这种讯问手段也不能潜存使嫌犯作不实供述的危险。比如,侦查人员假扮成牧师或律师来诱导嫌犯认罪,这样的讯问就会被认为违反了司法的良知及“正当程序”。

  中国虽然在讯问的合法性上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但以抓捕嫌犯的近亲属为威胁、通过看守所内的“耳目”来诱供,类似这般的行为实在算不上什么“侦查谋略”。我不认为这样的讯问方式是正常的。

  □王琳(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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