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之后,各地纷纷出现“警察首次出庭作证”的新闻。警察为什么必须“出庭作证”,“警察出庭作证”是否已常态化?出庭之后社会又该如何面对?
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谢佑平教授认为:面对“警察出庭作证”,公安机关、检察官、法官和新闻媒体,各方如何合理应对?
B05版·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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