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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伤人精神病患者被申请强制医疗

新刑诉法要求经开庭审理裁定,以避免“被精神病”;以前由公安机关内部审批决定

2013年06月1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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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近日,朝阳法院受理两起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申请,将通过审理裁决是否对其进行强制医疗。据了解,是否强制医疗精神病嫌疑人,以前由公安机关内部审批作出,新刑诉法实施后,规定须由法庭综合各方意见审理裁决。

  司法人员介绍,此举能有效避免“被精神病”,保障被申请人的权益。

  两精神病人持刀伤人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2012年7月7日6时许,24岁的方某在朝阳区城外诚家具城公司宿舍内,持刀将22岁的鱼先生扎致重伤。事件造成鱼先生右眼无光感,眼球略萎缩,其身上也被扎出4厘米多的伤痕。方某被当场控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去年,经警方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其为精神病人。

  而在去年12月另一起持刀伤人案中,24岁的四川农民张某在便利店欲行窃时被发现,后持刀划伤店员。经鉴定,张某也是精神病人。

  因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方某、张某两名精神病人分别于今年4月11日、5月3日被释放,目前由警方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检方称两人应强制医疗

  检方认为,方某及张某的行为均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二人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均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对其进行强制医疗。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据悉,朝阳法院已经正式受理这两起申请,这也是该院首次受理此类案件。

  新规保障被申请人权益

  朝阳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吴小军介绍,该强制医疗制度并非新生,而是决定机关发生了变化。以前该制度由公安机关直接对符合条件的精神病患者提出强制医疗意见,并由内部审批、决定,并无律师、检察官以及法院层面介入。

  而新刑诉法修订后,将此制度提升到了诉讼层面,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定,决定是否对其强制医疗,“而不是公安机关一家决定”。

  因此,吴小军进一步介绍,该项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被申请人的权益,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被精神病”的情况出现。“虽增加了诉讼压力,但更能保障公共安全。”

  ■ 讲述

  “以前公安自己说了算”

  “原来是公安自己说了算,一句话就给搁到精神病医院了。”一名老民警介绍说,他就处理过精神病人伤人的案子。

  他介绍,以前的流程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鉴定为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也不应马上放到社会上,如认为其应被强制医疗,则会以派出所层面向分局治安处申报,再由分局向市局治安处汇报,经过逐级审批批准其接受强制医疗,送入精神病院。

  “但有个问题是会有人装疯卖傻进医院逃避刑事责任后,再由家属到医院申请给他放出来。”这名老民警坦言,有的地方基层机关,还闹出过利用该制度“打压”个人的事情。因此,他认为新制度更加完善,且能起到监督作用。

  ■ 追访

  开庭会听取被申请人意见

  根据流程,一旦公安机关认定精神病人需接受强制医疗,会对其进行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即让其在公安建立的“约束保护中心”接受先期治疗。同时,向检察院提出对其强制医疗的申请,检察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条件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受理案件后,将会见被申请人、其代理人以及其监护人,了解犯罪事实,以及和其医生见面。并组织开庭,如果条件允许,被申请人还可以自己出庭表达是否接受强制医疗的意见,法院会听取各方意见。朝阳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吴小军介绍,即使当事人和监护人都不同意做强制医疗,法官也会综合考虑其是否会进一步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监护人能否确保其监护职责等,最终作出裁定。

  “法院在判决中并不会限定其接受多少时间的治疗,如果随后的治疗中当事人认为可以出院了,可以提出申请。”

  本组稿件采写/新京报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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