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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开房”判决体现从重原则

2013年06月21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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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随着全社会对性侵幼女依法严惩达成共识,“万宁校长开房案”应成为今后判决类似案件的标杆,今后的判决只能更严,不能放松。

  备受关注的“校长带女生开房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昨日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天开审,当晚判决:万宁市第二小学原校长陈在鹏、万宁市房管局原工作人员冯小松的强奸罪名成立,分别获刑十三年六个月、十一年六个月。

  案发之初,警方做过多次法医鉴定,前后结论矛盾,有时鉴定被强奸,有时鉴定为没有,导致本案疑云重重,引发公众质疑。5月15日,警方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拘捕两人,移送检察院时罪名被更正为“强奸罪”。

  观察一审判决的量刑,《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奸淫幼女多人、情节恶劣的,起点为十年,最高可判死刑。

  前不久,最高法公布了三起典型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其中一起是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在两年多时间里猥亵幼女7人,多达数十次,并将其中6人奸淫达数十次,最终鲍某某被处以死刑。相较之下,本案中,两被告共奸淫幼女6人,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但还没有达到鲍某某那种罪大恶极的程度,所以在法定量刑范围内从重对两人处刑,十三年六个月和十一年六个月的判决还是罪刑相当的。

  本案的审判程序有两个亮点。一是本案提级审判,一审由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增强了司法公信。二是2009年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开审时,当地法院居然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为由,不让幼女家长参加旁听,开了一个恶例。这次虽然也因为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做了不公开审理,但是依然让受害女生家长出庭旁听,保障程序公正。

  本案在速侦速判的同时,也保证了程序公正,这说明司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大有潜力可挖。随着全社会对性侵幼女依法严惩达成共识,本案应成为今后判决类似案件的标杆,今后的判决只能更严,不能放松。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相关报道见A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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