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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管局原副局长一审获刑14年(1)

原副局长隋亚刚助人承揽工程收受款物118万元;当庭翻供称当初“有罪供述”为保妻子,已上诉

2013年06月21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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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亚刚
1955年生,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科研所所长,信通处处长,交管局副局长、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新京报讯 6月5日,北京市交管局原副局长隋亚刚,因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据法院审理查明,隋亚刚在历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交管局)信息通信处处长,交管局科技信息通信处处长,交通科研所副所长、所长,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多家企业承揽交管局工程项目,收受款物价值共计118万元。

  昨日,其辩护人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立木独家透露,隋亚刚坚称自己无罪并已提出上诉。

  被控单独或伙同妻子受贿

  生于1955年的隋亚刚,案发前是北京市交管局调研员,曾任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长、总工程师等职务。

  相关文书显示,隋亚刚落马时,检方对其提出两项指控,一是认为从1998年至2011年期间,收受了一家电脑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的30万,另是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又收受了另一家公司潘某、殷某两人多项合计70万和一辆车。据了解,这辆车是隋亚刚与同是警察的妻子东惠玲共同收下,价值12万余元。

  检方在去年12月依法提起公诉后,又于今年2月18日向法院递交追加起诉书,指控隋亚刚还曾收受上述电脑公司1.5万澳元(折合人民币6.7万余元)。至此,隋亚刚被控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8万余元。

  涉案款物已全部追缴在案

  在案件一审期间,辩护人做了无罪辩护,隋亚刚也向法院提出,“有罪供述是在办案人员提示下供述的”,且他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涉案公司提供帮助。

  其另一位辩护律师戚晓红介绍,隋亚刚曾告诉律师,他之前做有罪供述,是想揽罪保住妻子,但之后得知妻子也被诉,就决定全力为自己辩护。

  法院审理认为,经查发现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中出示的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合法取得,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人隋亚刚对其以上辩解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故不予采纳。

  最终,考虑到隋亚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在案,对其可依法酌予从轻处罚,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隋亚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据了解,隋亚刚于去年6月20日被刑拘,按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也就意味着隋亚刚的刑期将到2026年6月19日止,届时他年满71岁。

  法院审理查明的五项事实

  受贿时间:1998年—2011年间

  时任职务: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信通处处长、科技信通处处长、交通科研所副所长、所长、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副局长。

  案情:为某技术公司承揽交管局项目提供帮助。

  涉案金额:分三次收受对方共30万元人民币及1.5万澳元。

  时间:2004年8月间

  时任职务:北京市交管局交通科研所所长。

  案情:为某交通照明技术公司承揽信号控制系统项目提供帮助。

  涉案金额:伙同妻子收受该公司别克轿车一辆(价值12万余元)。

  时间:2005年间

  时任职务:北京市交管局交通科研所所长。

  案情:为某技术公司承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二期工程提供帮助。

  涉案金额:收受人民币20万元。

  时间:2005年底至2006年初

  时任职务:北京市交管局交通科研所所长。

  案情:接受潘某、殷某请托,为其公司承揽城市快速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工程提供帮助。

  涉案金额:分两次收受人民币共30万元。

  时间:2007年初

  时任职务:北京市交管局副局长。

  案情:接受潘某、殷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奥运工程提供帮助。

  涉案金额:收受潘某、殷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 焦点

  透露招标信息助中标

  在很多贪腐案中,官员都是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插手招投标,甚至指定工程承接单位。但在隋亚刚案中,出现的全是类似泄露考题或是划定考试重点的方式,帮助商人及时修订标书,在招投标中占领先机。

  以一家经过他的帮助进而中标的公司为例,该公司副总向办案机关证实,隋亚刚一般在招投标之前向他们提供技术参数,使公司可提前准备,投标时报价合理,先于其他竞争者取得准备上的优势。

  辩解

  不负责招标没提供便利

  隋亚刚在一审期间辩解道,他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涉案的公司提供帮助,因为涉案的项目均是政府公开招标项目,均有招标机构和负责的领导,其又不是交管局负责招标工作的领导。同时,他还否认之前“提前透露招标信息”的供述,称与涉案公司讨论相关项目均是在中标后,目的是为了将项目建设好,客观上对工程质量有好处。

  认定

  泄露招标技术信息仍构成犯罪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检察院并不是要指控隋亚刚作为北京市交管局主管招标工作的领导为涉案公司谋取利益,且涉案工程质量的好坏也非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事实上,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隋亚刚作为北京市交管局主管技术工作的领导,将其掌握的北京市交管局对招标项目的技术需求、技术指标等关键信息,在正式招标之前向准备参与招标的相关公司负责人提前透露,使得相关公司相对其他竞标对手获得了巨大的竞争优势,并最终得以中标,因此其仍然构成了受贿罪。

  ■ 人物

  工程师局长曾为院士候选人

  58岁的隋亚刚,被控制时的身份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调研员,此前他曾经担任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等职。

  多个项目获国家级一等奖

  根据新华社等媒体的消息,隋亚刚在任期间曾负责的工作包括奥运专用指路标识系统、三级指挥体系、城市智能交通管理指挥控制系统等,这些中有的还荣获了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2003年,北京市评选第八批“北京市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市委政法委推荐了隋亚刚,对他的身份介绍,是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信息通讯处高级工程师。

  此外,隋亚刚还是北京交通大学的兼职教授。在其落马前一年,根据中国工程院网站记载,2011年5月,56岁的隋亚刚经过“院士提名,省、市、自治区遴选”,入选了2011年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有效候选人名单,不过其在第二轮被刷下。

  其女儿退赔了全部赃款

  辩护律师刘立木介绍,她从第一次在看守所会见隋亚刚到一审宣判当天,他都坚持自己是无罪的、坚持收的钱都已归还行贿人,即使律师提醒其需出示相关证据,才能坚持这一说法的情况下,他仍然未曾动摇。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很少谈及是否后悔犯案,不过隋亚刚在向办案部门做过的有罪供述中提到,他最初找商人周转钱款是为了女儿要出国读书,需要一些存款证明。

  刘立木称,由于隋亚刚夫妇被带走,目前由其女儿帮着退赔了本案全部赃款。一审宣判后,其女儿已委托其他律师,希望能提出新的辩护观点帮助隋亚刚在二审期间改判。

  A10-A11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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