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一公司一审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时提交劳动合同;法院首次开出5万元罚单
|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明明跟劳动者之间有劳动合同,一审期间却故意不拿出来,昨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对两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二审宣判。这也是北京法院依据新民诉法,首次对当事人违反诚信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
一审判定公司向两劳动者各支付3万
昨日14时许,两起案件的共同上诉人北京国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森公司)的律师出现在法庭,不愿接受媒体采访。
据被上诉的两名劳动者徐丹、艾来英代理人介绍,2012年国森公司因为经济问题拖欠了三十多名员工的工资,之后徐丹、艾来英两名劳动者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国森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之后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徐丹、艾来英两人的请求。不过,国森公司不服而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公司与徐丹、艾来英两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审中,徐丹、艾来英两人提交了银行卡对账单等证据证明与国森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于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国森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其给两名劳动者各约3万元。对此,国森公司又向一中院提出上诉,并在二审诉讼程序中提交了与上述两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审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国森公司在一审诉讼程序中主张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未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在二审诉讼程序中提交了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这种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且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必须予以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昨日下午一中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北京国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五万元。
另外,由于国森公司在二审中又新提交了徐丹、艾来英的劳动合同原件,一中院认为徐丹、艾来英在工作期间是否与国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真假应当重新进行审查核实,在二审中不宜直接处理,故撤销了原审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
这是北京一中院依据新民诉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正当理由迟延举证的当事人开出5万元数额的罚单。
■ 说法
不诚信行为亵渎司法权威
此案二审承办法官朱华称,当事人为了达到胜诉目的,在诉讼中不惜违背案件事实真相,通过提交虚假证据、故意迟延举证、陈述虚假事实等方式,实施各种虚假的应诉行为。例如,用人单位一审中为了逃避劳动合同中的义务,不承认与劳动者之间有劳动关系,当劳动者通过其他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并且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才在二审诉讼中拿出劳动合同文本。还有些用人单位编造虚假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这些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制造新矛盾,而且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浪费了诉讼资源,亵渎了司法的权威。
一中院劳动争议庭庭长张弓称,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对用工单位此类行为可处以5万至100万罚款。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