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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索赔首次“求助”司法鉴定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病亡为由拒赔,法院依据司法鉴定判其赔付保险金额的90%

2013年06月21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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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投保10万元意外险,李某在保险期内因多种因素身亡,保险公司以李某患病导致死亡为由拒付保险金10万元,李某家属诉至法院索赔。

  昨日,西城法院十大商事典型案例研讨会上通报称,法院最终以司法鉴定为依据,判决保险公司赔付9万元。此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投保后遇意外身亡

  李某家属诉称,2010年李某向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

  李某保险卡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李某;投保期限为一年,有效期至2011年11月17日;意外身故、残疾的保险金额最高为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最高为1万元。

  2010年12月25日,李某从梯子上摔下致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8天后死亡。

  李某家属称,他们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仅赔付了李某的医疗费7100余元,拒绝就李某意外身故给付保险金。为此,李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保险公司称投保人因病身故

  医院为李某出具的死亡报告显示,李某摔伤导致其急性重型颅脑损伤,但还称李某生前患高血压多年,并且曾出现过脑梗塞;入院后接受手术治疗并发心源性猝死,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此,保险公司称,李某身故的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属于疾病的范畴,不在意外险之列,故不同意赔偿。

  案件审理中,受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的死亡结果与其摔倒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关联度进行鉴定。

  结果表明,摔伤与李某死亡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指数为90%—100%。

  法院采纳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李某家属全部意外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的90%,即9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 解读

  司法鉴定判决属全国首例

  此案审判长刘建勋称,在可查阅的案例范围内,尚未见其他法院通过司法鉴定手段,就多个原因对同一损害结果的参与度指数进行鉴定,并据此作出裁判的先例。因此本案的裁判思路,为全国首例。

  “法院在认定复杂保险事故的性质与原因时,有必要借助司法鉴定填补自身能力的不足。”刘建勋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龙翼飞也称,此案运用现代司法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并据此作出判决,案件的审理结果让人信服。

  此类案件,有的法院采取了“法官径行认定因果关系比例”的裁判方法,即由法官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数个原因,以及各个原因对于同一损害结果的参与度比例直接作出认定。

  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此类案件,案情是被保险人摔伤致骨折后,继发深度肺部感染死亡。案件审理的法官认为:骨折构成了死亡的主要诱因,保险人应承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0%的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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