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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案”再审 检方建议纠正两判决

已服刑18年的5当事人否认参与两起抢劫杀人案,举报人是否存在成疑;法庭将择日宣判

2013年06月26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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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王建平和母亲在一起。王建平被控参与“8·12”案,二审后,母亲曾常年为子申诉。
6月25日,浙江高院开庭再审“萧山案”,出庭检察员建议纠正两判决。

  昨日下午,浙江省检察院在浙江省高院再审“萧山案”的庭上发表意见,认为“3·20”抢劫杀人案原审判定系错误判决,应予纠正。此外,“8·12”抢劫杀人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应予纠正”。

  1995年,杭州萧山发生两起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命案,陈建阳等5人被判刑。17年后杭州警方发现其中的“3·20”案“真凶”另有其人,浙江高院于今年1月决定立案复查。

  新京报讯 昨日庭审在浙江高院3号法庭进行。浙江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原审被告人陈建阳等5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和法律援助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陈建阳等5名原审被告身着休闲装,依次进入法庭,一字排开。田伟冬等人事先准备了新证据和文字材料。五原审被告人均提出未参与抢劫杀人作案,辩护人分别提出原判认定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两起抢劫杀人案分属事实有误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陈建阳、田伟冬犯盗窃罪部分,陈建阳提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盗窃罪;田伟冬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对田伟冬盗窃罪部分量刑过重。田孝平及其辩护人还提出田孝平于1995年10月5日晚实施的两起抢劫分属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要求减轻处罚。

  陈建阳、王建平、朱又平及其辩护人均要求宣告三人无罪;田伟冬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撤销对田伟冬抢劫罪部分的定罪量刑,并要求对盗窃罪部分从轻改判;田孝平要求法庭查明事实,对其作出公正判决。

  该省政法系统人士到场旁听了庭审,家属、媒体和各界人士近100人被安排在视频厅旁听。庭审从上午9点持续至下午6点。

  合议庭组织检、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中,检、辩双方均发表了辩论意见。

  浙江高院主审法官称,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本版图文

  新京报记者 刘刚

  ■ 庭审直击

  律师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

  5名原审被告的辩护律师均表示,在开庭前已向法庭提交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陈建阳的辩护律师、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钟国林律师称,陈建阳清晨6点从床上被警方用皮带绑着到派出所,遭受严重刑讯逼供,导致小便出血。

  “田伟冬长期连续审讯,身心受到伤害,公安取得的认罪口供,都是莫须有的,田自始至终未认罪”,辛本峰律师称,田伟冬提供了曾在萧山人民医院手术和治疗的收据,与病史记录相印证,可作证刑讯逼供事实。

  检方:公安办案确实不文明

  庭上检方表示,其调查发现,“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办案确实存在未按相关程序办理的现象,比如连续讯问、笔录不规范、部分存在瑕疵、诱导性发问等”。

  浙江省检察院的检察员称,公安办案确实存在不文明、不规范的方式,“我们已经注意到,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请合议庭决定”。

  记者注意到,法庭未当庭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

  ■ 焦点

  原判有误建议纠正

  庭审接近尾声,浙江省检发表了几个意见。

  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于1995年3月20日抢劫作案的事实有误,建议予以纠正;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于1995年8月12日抢劫作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予以纠正;

  原判认定陈建阳、田伟冬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对二人根据其犯罪情节综合考虑依法从轻改判;

  原判认定田孝平于1995年10月5日晚实施的两起抢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两起抢劫从犯罪形态上分属既遂、未遂,建议依法判处。据新华社

  ■ 追问

  旧案存数个疑点

  1有没有直接证据

  多名辩护律师均指出,“萧山案”中的两起抢劫杀人案,均缺乏5人作案的直接证据。

  田孝平代理律师朱觉明指出,“8·12”案中,死者身上或者现场没有5名当事人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客观证据,也没有直接目击证人。

  浙江省检昨天在庭审现场出示了一份警方的情况说明,说明提到,案发现场提取到18个指纹,其中15个具备比对条件,但未比对上5名原审被告指纹,同时亦未比对上别的指纹。

  但这些提取的指纹,并未在原一审和二审过程中,移送检察院和法院。

  2“举报人”存不存在

  据法庭调查,“萧山案”的举报人和线索,来自一个叫“朱福娟”和一个叫“郑彩芳”的女子。

  辩护律师在庭上介绍,1995年,朱福娟因组织卖淫嫖娼被收容审查,后为检举立功,揭发了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的线索,牵出陈建阳等人。

  杭州警方的情况说明称,经调查,未找到“朱福娟”和“郑彩芳”等证人。

  17年前一审,朱福娟亦未出庭作证,多名原审被告提出质疑,认为是警方故意编造此人,否则据现有户籍制度、丧葬管理均能查到此人。

  “朱福娟是整个萧山案的线索来源,是证人中的证人,关键中的关键,找到她就能还原事件真相”,辩护律师辛本峰说。

  朱觉明请求政法机关对其启动刑事调查。

  3笔录上没有侦查人员签名

  田孝平辩护人朱觉明律师发现,“8·12”案中,田孝平共计10余份的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签字处为空白,尸检报告没有鉴定人员签字,现场指认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字。

  朱觉明告诉新京报记者,他13年执业经历中,从未见过一起刑事案件笔录有此特征。

  “刑诉法对侦查人员签字做出了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要对笔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朱觉明质疑此处为侦查人员怕担法律责任故意不签字。

  ■ 回放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萧山农垦一场、坎山镇,分别发生抢劫出租车司机并致其死亡的事件。警方侦查认定为陈建阳等人所为。

  ●1997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三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1年7月,杭州警方通过指纹对比发现“真凶”“项古顶”。2013年5月30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3年1月4日,浙江高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启动立案复查,并于5月21日决定再审。6月,合议庭两次召集检察员、辩护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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