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周观察
一方面,法院完全可以依法剥夺南京女童母亲的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这样做的话,足以避免悲剧发生。另一方面,纵观整个事件,无论是居委会、民警还是邻居、亲戚,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任何一方,只要多做那么一点点,悲剧或许就可以避免。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庭长对南京女童饿死事件作出回应,称女童因父母吸毒不能照顾年幼子女,导致两名幼童饿死,是“家庭的悲剧”。这一说法引来了不同意见。
无可否认,在这起悲剧当中,作为女童监护人的母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个将孩子丢在家中活活饿死的母亲,甚至已经不能再被称之为母亲。但是,这绝不是问题的全部。
随着媒体报道的深入,事件中更多的细节被披露:女童早在事发3个月前就曾被锁在家中四五天,是她自己打开门逃了出来。在此之后,当地社区居委会、民警、邻居、亲戚等都曾向女童进行不同形式的救助。而且,他们都认为自己已尽到责任。特别是社区居委会,更是对女童一家“仁至义尽”:不仅每月补助800元,还为女童家买了洗衣机,派人去打扫卫生等。
也就是说,人们早知道孩子母亲不具有正常抚养孩子的能力,也应该明白把孩子交给这样一位母亲抚养,出问题是迟早的事。但是……悲剧依然发生了。
因此,女童饿死事件首先是个法律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明文规定,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在女童饿死事件中,作为女童惟一监护人的母亲,在3月份的意外事件发生后,已经表明其不具有抚养女童的能力和资格。按说,当地法院完全可以依法剥夺其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这样做的话,足以避免悲剧发生。
但当地法院并没有这样做。事实上,在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6年以来,现实中极少有父母因不称职被法院剥夺监护权的案例。因为根本没有支撑这种做法的机制。
首先,对于剥夺父母监护权,《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该”。也就是说,法院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该条款对法院没有任何约束力。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还为剥夺父母监护权设置了一个条件: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这个“有关人员”及“有关单位”是谁,也没有说明白,这进一步将该条款虚化。应该说,在女童饿死事件中,可以向法院申请剥夺母亲监护权的“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太多了,邻居、亲戚、居委会、社区民警等,都可以提出申请。但事实是没有一个提出。既然没人提出,进入不了法律程序,当地法院自然无法剥夺女童母亲的监护权。
女童饿死事件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纵然法院不剥夺女童母亲的监护权,也不必然意味着女童会被饿死。事实上,纵观整个事件,无论是居委会、民警还是邻居、亲戚,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任何一方,只要再多做那么一点点,悲剧或许就可以避免。比如,居委会帮女童雇一保姆,而不是仅仅掏钱;民警也不仅仅是把钱交给母亲,而是要亲眼看到小孩;比如太外婆在5月17日送饭不成(女童当时还活着,因房门被反锁而出不来)之后,还能经常前来探望;比如邻居在交还钥匙(3楼一位邻居曾短期照顾过女童)之后,仍能不时过去听听动静。
但可惜的是,再没有人能多做“一点点”。这不能用一句简单的“自私”来解释,他们都有各自言之成理的苦衷。而在这些苦衷背后,是人情冷暖、世态炎凉。
□柴会群(南方周末记者,6月27日发表《南京饿死女童的最后一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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