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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需要走向“全面公开”

2013年06月29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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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选择性公开只能实现文书公开所带来的普法宣传功能,而难以承担接受监督的职能。选择性公开势必大幅减弱司法公开的价值。

  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开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部分裁判文书。该网正式启用,为各地法院裁判文书公开提供了平台,必将推动我国司法公开往前迈出重要一步。

  裁判文书是法院阐释法律、接受监督、宣传法制最直接、最主要窗口,也是程序公平和实体正义的集中连接点。长期以来,法院审理的大部分案件只在当庭宣布并且只针对诉讼当事人及有限的相关部门送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限制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认知与监督。

  最高法院力推司法公开,无疑是一大进步。其实早在2010年,最高法院就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的精神,各地落实的情况参差不齐,这次由最高法院出面主导,无疑具有示范和引导的积极作用。

  裁判文书公开,理应是全面公开,而不是选择性公开。全面公开不意味着全部公开,而是指合理例外之外的判决书都应当公开。遗憾的是,《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并没有确定全面公开理念,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而对于普通案件只是对各法院作出了授权,“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可以”也就意味着“可以不”。实际上,各法院都是精心挑选优秀判决文书公开。

  选择性公开只能实现文书公开所带来的普法宣传功能,而难以承担接受监督的职能。选择性公开势必大幅减弱司法公开的价值。当然,要实现全面公开,目前还难以一蹴而就,这有待于司法公开理念进一步深入,相关制度、技术进一步完善。

  还应注意的是,裁判文书也要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对此,《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然而,该规定所确定的尊重当事人理念似乎并没有得以完全落实,至今在某些法院公布出来的文书中,仍然可以查阅到相关隐私信息。还有的裁判文书只在当事人情况部分隐去了相关信息,而在主文部分却因为疏忽并没有作出应有处理。这应引起高度重视。

  无论如何,中国裁判文书网开通是个良好的开始,在司法公开已经成为全社会共识的语境下,公众期待和相信司法公开步伐能够迈得快些、再快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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