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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首进看守所执结判决罚金

一罪犯拿出存放的2000元履行判决;丰台法院与公检建立常态机制,以拓宽、查找执行线索范围

2013年06月30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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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 通讯员李辰)近日,在驻看守所检察官的通报和监督下,丰台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对罪犯存留在看守所财产的执行案件。

  据了解,该案在北京尚属首例。

  检方通报罪犯携有现金

  据执行法官常萌介绍,2013年1月31日,贺某涉嫌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羁押在丰台区看守所。5月29日,贺某的判决书被送达。法院判决,贺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过去判决宣判后,罪犯很快送交监所执行,因其被监禁,后续执行财产刑将非常困难。”常萌说,6月17日,就在贺某尚未被转到监狱执行前,丰台检察院驻看守所的检察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贺某在被羁押时身上携带部分现金,存放在丰台看守所。检察官认为这些现金可作为执行罚金,便向法院通报这一情况。于是,法院迅速和检察院、看守所协调,提讯贺某。

  “我在提讯时告诉贺某,在看守所内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也是羁押期间的良好表现,在未来的监禁中也会有所助益。”常萌说,在和贺某沟通后,他也希望能够获得减刑机会重新回归社会,很快表示愿意以自己存放在看守所的部分现金缴纳到法院,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罚金。

  6月20日,在驻看守所检察官监督下,贺某将存放在看守所的2000元现金交到丰台法院执行法官的手中,履行了判决中关于罚金的义务。

  机制“缓解” 执行难

  常萌介绍,在刑事案件中,罪犯因为被判刑而不愿意履行财产刑义务,或者部分罪犯在监禁中即使有财产也很难再向法院履行义务。所以,刑事判决后,执行财产刑将非常困难。

  “现在,通过公检法配合,建立协调财产刑执行方面的常态机制,进一步拓宽了查找执行线索范围,促成了罚金刑的及时履行并上缴国库,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常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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