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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联合会:将建环境公益诉讼律所

中华环保联合会称,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诉讼律师事务所;建立二级机构和评估、仲裁机构

2013年06月30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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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日前,正在审议中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把中华环保联合会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一些评论称,限制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为环保联合会,是“一种倒退”。

  该《草案》中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一项规定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曾晓东28日表示,条件成熟后会团结更多的民间环保组织共同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向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该组织由国家环保部主管,其理念为“大中华、大环境、大联合”。2009年至今,该组织共提起了14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包括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诉贵州省修文县环保局环境信息不公开案、诉重庆市双庆硫酸钡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等。

  曾晓东表示,如果《草案》通过,确定中华环保联合会为诉讼主体,将进一步提升能力建设,适应法律的相关要求。

  首先,经过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律师事务所。

  其次,根据公益诉讼的实际需要,将建立环境监测、污染损失评估、仲裁等相关组织机构,做好应对各类公益诉讼的准备。

  第三,建立二级机构,设立环保联合会分会。目前,中华环保联合会华南地区的二级机构正在筹建中。

  ■ 回应

  “不会进行权力寻租”

  自然之友等民间环保组织日前曾公开表示,《草案》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打击了其推动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是情感伤害。 中华环保联合会向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该组织成立于2005年4月22日,注册资金125万元。

  曾晓东对其他民间组织不予置评。曾晓东说,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理念是“大联合”,如果《草案》通过并经过一段时间实施后,在具体公益诉讼的实践中,希望与各地具有权威性、知名度高的民间环保组织共同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曾晓东表示,中华环保联合会“不会权力寻租,接受贿赂”,组织内的所有部门全部向社会公开透明,环境公益诉讼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程序都会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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