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2:上市公司·公司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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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直通车”可以开得更快些

2013年07月01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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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之言

  上海证交所日前宣布,从7月1日起正式推出信息披露“直通车”,这意味着沪市上市公司约有三分之一的信息披露事项可自行登记公告并直接在上海证交所网站和公司网站上直接披露,除了对有关并购重组仍实行原有制度外,上交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只实行事后监管,不再进行事前的形式审核。

  作为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一种推进,上交所推出的这个信息披露“直通车”是值得肯定的。证券市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一个信息市场,谁掌握了独家信息,谁就有了在交易中赢得先机赚钱或避免风险的机会。因此,为了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杜绝内幕交易的空间,应该努力缩小信息从生成到向整个市场公布的时间差。

  上交所开设的这个“直通车”允许上市公司在网站上直接披露信息,这就避免了因在披露前实行审查这个流程而产生内幕交易的可能性,从而让普通投资者和内幕知情人可以在第一时间同步得到信息。

  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信息披露的“直通车”提供了物质条件。今天,网络已经成为十分普及的信息交流工具,在投资者队伍中更是占了主流,因此上交所的信息披露“直通车”利用网络渠道是一个正确的选择。就像上交所为此发布的消息中所说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传播载体的变革,各市场主体对信息获取的快捷性和及时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电子化及事后监管为基础的直通披露,可以更好地满足快捷性和及时性的要求,从而大大提升资本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率。”

  但是,就目前的信息披露渠道来说,尽管管理部门已经对信息上网有了充分的认识,并且在积极推行,然而对于原有的平面媒体传播形式仍未放弃,上市公司在通过网站披露信息以后,仍然不得不在一些由证监会指定的平面媒体上将有关信息再重复刊登一遍,尽管这些信息对投资者来说已是“明日黄花”,基本上没什么价值了,但上市公司却不得不遵守这个已经毫无意义的规定。

  当然,上市公司信息必须在指定的平面媒体上披露,这个规定写进了我国的《证券法》,证监会没有权力废除它。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条款在1999年生效的《证券法》第一稿是没有的,只是在2005年生效的《证券法》第二稿中才加了进去,原因何在,我们不得而知。目前,对《证券法》的修改已经提上议事日程,那么,证监会有必要将这条已经被证明为过时的条款纳入修法的总体考虑之中,将信息披露“直通车”开得更快一些。

  □周俊生(上海 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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