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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常回家看老人算违法

2013年07月01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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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9日,北京一家养老院,老人坐在轮椅上。资料图片/新京报记者 侯少卿 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新京报讯 (记者魏铭言)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今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正式实施。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清官难断家务事”,外界又不便介入。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

  此外,今起实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将各地养老机构原有的床位数高门槛,统一降至“10张以上能够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床位”。

  此前,多数地方民政部门在养老机构规模上,认定“门槛”较高。比如北京,拥有30张以上的养老床位,才能归为养老机构,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政策。

  同步实施的还有《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将被追责;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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