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1:热点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21:热点

萧山案改判:5青年抢劫杀人罪不成立(2)

浙江省高院宣判18年前两起错案,撤销原审判决;5青年要求追责错案责任人

2013年07月03日 星期三 新京报
分享:
热点

  (上接A20版)

  【检察院】 重要指纹证据神秘“消失”

  1996年3月7日,萧山市公安局向萧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书。

  萧山警方随卷移送了后来被辩护人认为“矛盾百出”的有罪供述。一些讯问笔录上,不见侦查人员签名。

  陈建阳等5人被认定分涉两案:陈建阳、田伟冬、朱又平、田孝平抢劫杀害徐彩华,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抢劫杀害陈金江。

  根据司法制度设计,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承担着事实证据审查及证据收集过程合法性的审查职能。

  “检察院和公安的关系,原则上应该是制约为主、配合为辅,但那个年代,公检法被看作是一家,司法实践中往往成了配合为主、制约为辅。”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辩护人分析。

  上述辩护人指出,当年即便警方没有固定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目击证人及血迹指纹等直接证据。6个月后,1996年9月28日,萧山市检察院依旧批准逮捕陈建阳等5人。

  1996年11月26日,萧山市检察院将此案上报杭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中,陈建阳等5人翻供,指控遭刑讯逼供。

  1997年初,杭州市检察院退回此案,要求警方补充侦查。警方后随案移送“一块带血的石头”,但血迹无法作出检验报告;关于两案赃物,警方称“我们在侦查、预审阶段均进行了工作,无法获取”;对于刑讯逼供,专案组则出具了两份“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材料”。

  在缺失的诸多证据中,指纹证据异常关键。18年后,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钟国林律师,从警方提供的新材料中发现:在徐彩华的出租车上,萧山警方还从车内及车引擎盖上提取到10余处指纹。而在陈金江命案中,警方现场提取到至少18枚指掌纹。

  两命案的现场指纹,有比对条件的均在10枚以上,但均未随卷移送。“程序上讲,办案机关这是选择性移送,尤其是隐匿或不开示对嫌疑人有利证据,严重侵犯辩护人知情的权利。”

  目前,尚无法确定这些指纹证据是警方未移交检察机关,抑或是检察机关未将其随卷移送。但专业人士指出,如此重要的直接证据的缺失,检察机关显然未尽到审查证据的义务。

  在直接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在1997年6月24日,陈建阳等5人被警方带走21个月后,杭州中院开庭审理萧山两起命案。

  【法院一审】 没有一个证人到场

  徐祥华还记得当年在萧山法院一审开庭的场景。他和陈金江的家属都在场,作为被害人家属,他们要求对凶手“处以极刑”。

  “陈建阳的律师凌为健,给我印象最深,”徐祥华回忆,凌为健在法庭上辩护,说当事人根本没有参与作案。

  一审从上午9点30分开始,到下午3点30分结束,中午休庭1个小时。

  凌为健生前留下的辩护材料显示,当天的庭审,物证方面起诉书中涉及的刀具、电线等工具,均未出示。检方出示的唯一物证,是一块石头,认为是杀害徐彩华的凶器,但未作血迹、指纹鉴定。

  此外,该案34名证人,无一人出庭作证,鉴定人也未到庭。

  庭审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的书面证言等证据,只问被告人有无异议,“被告人略作解释,则遭训斥”。

  陈建阳等4人在庭上依旧指控刑讯逼供,但检方宣读了此前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讯逼供的自我证明材料。陈建阳等4人坚称并未作案,法庭认定“纯系推诿罪责之词”并未采纳。

  庭上,凌为健律师指出,从证据学角度讲,要认定陈建阳等人作案,至少应当具备的直接证据包括,曾与嫌犯打过照面的证人指认、购赃人员指证、公文包、电线、作案刀具等实物证据。公诉人则称,“由于时间已久,无法取得”。

  辩护人还要求提供“车辆方向盘、车身、拉手指纹鉴定”,公诉方却未予回应。“律师要证据,但他们拿不出来。”陈建阳的母亲裘仁梅回忆。

  虽然辩护人当庭提出众多疑点,坚持认为陈建阳等4人参与抢劫犯罪的证据不充分,杭州中院仍于1997年7月11日落判,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处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死刑,朱又平死缓,田孝平无期。

  “1996年适逢‘严打’,那时的司法机关办案、判案,奉行‘两个基本’原则,符合基本证据确实、基本事实清楚即可。”一位浙江司法界人士认为,萧山案一审可以说是“严打”背景下的产物,没有直接证据,仅凭口供定罪。

  【法院二审】 “疑罪从轻”改判死缓

  一审宣判后,除了田孝平,陈建阳、田伟冬等4人均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辛本峰接受了田伟冬的委托,为其做无罪辩护。据辛本峰回忆,二审系书面审理,“没有开庭”。

  1997年,二审审理前,浙江高院法官到萧山看守所提审了陈建阳等人。

  据陈建阳回忆,提审仅5分钟,高院法官说,认罪的话还有保命的机会,“不承认可能年底就枪毙了”。朱又平在再审的现场也提到,当年提审时,遭遇法官“死亡威胁”。

  辩护人方面,凌为健依旧为陈建阳辩护,辩护词写下14页;王建平的辩护人,许德法、仁德辉两位律师,则写下12页辩护词。

  综合二审律师们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一致认为萧山案疑点重重、矛盾百出,缺乏定案的直接证据,再加之侦查机关“逼供信明显”,故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定案。

  辛本峰回忆,浙江高院审理萧山案期间,内部引起不小争议,他曾将反映问题的材料递至高院一位副院长手上,材料批转给刑庭,要求慎重判决。

  “证据确实存在诸多疑点,最主要的是移送过来的材料中没有指纹证据。”《法制日报》引述了一位法官的说法,如果当年证据确凿,高院一般不会改判。

  按照上述浙江高院法官的解释,正是因为该案存在着诸多疑点,浙江高院遵循了“疑罪从轻”原则,改判死缓。

  很多人质疑为何不坚持“疑罪从无”?浙江高院参与萧山案二审的审判长张德宝回忆,当年面对这样两起命案,涉及改判,下级法院又是杭州中院,难度和压力都非常大。

  “承办法官、刑庭还有院里的主要领导都参加了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最终少数服从多数,投票决定,院长也只是一票。三名死刑犯都被改判为死缓,这个案子也只能到这个程度了,只能在量刑上留有余地。这个案子稍微左一点,三个人肯定杀掉了。”张德宝说。

  1997年,王建平的辩护人许德法律师,在辩护词末尾写道,“定案必须要有证据,没有证据任何时候都要翻案的,只有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特别是不轻信逼供信搞出来的口供,才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徐彩华遇害17年后,通过当年未移送的现场指纹,杭州警方锁定并抓获真凶项生源。陈建阳等人沉冤得雪。

  陈建阳说,改判前,他问过浙江高院的法官,如果项生源没有抓到,5人出狱后申诉,凭现有的证据能不能翻案,“法官的回答是,几乎不可能。”

  ■ 对话

  原萧山案二审审判长张德宝,还原死刑改判死缓经过

  “没有疑罪从无,我有一定责任”

  【对话人物】

  张德宝

  72岁,浙江省高院退休高级法官,1995年原萧山案二审审判长,曾参与讨论将5青年从死刑改判死缓。

  【二审改判】

  当时没人敢表态“疑罪从无”

  新京报:很多人质疑,当年二审为何没有直接改判无罪?

  张德宝:必须历史地看待这个问题。“疑罪从无”在国外很普及,但当时国内司法领域的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很长一个时期,司法机关在疑案上,都是按从轻处理,习惯讲法叫“留有余地”。

  1997年,新的刑诉法修改后,开始提到疑罪从无。萧山案二审,正处于司法理念的过渡期,“疑罪从无”的观念,还没有深入法官队伍。

  新京报:当时改判的原因是什么?

  张德宝:复查时,发现事实有问题,证据不扎实:没有现场指纹比对的结果,此外上诉人口供前后矛盾,有刑讯逼供嫌疑。

  我当时是审判长,合议庭的意见很明确,没有把握,不杀,要求改判。我的原则是,一个人到世上来一次不容易,犯罪了要惩治,但能改造挽救的要挽救。

  新京报:没有人提出来不同意见吗?

  张德宝:当时没人敢提出“疑罪从无”,敢表态无罪。审判委员会开会讨论了好多次。前后经历两任院长,第一任院长没定,第二任院长拍板,才按“疑罪从轻”改判。

  那时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院长也只有一票。对死缓的改判,那时的考虑是,先把脑袋保住,以后至少还有申诉的机会。

  新京报:改判遇到压力了吗?

  张德宝:有件事印象很深,审委会定下来不杀后,高院曾经征求过杭州中院和杭州政法委的意见。当时地方意见比较大。改一个案子,特别是下级法院主审法官会很难受,因为那时也搞错案追究,高院改判就是意味着下级法院判错了,从审判长到审判员,工资奖金和职务调动都要受影响。

  新京报:那审委会为何坚持改判?

  张德宝:有疑点,肯定不能杀。有把握才杀,没有把握,绝对不杀。

  【纠错】

  有错必纠体现司法进步

  新京报:今天,萧山案再审改判,认定两起抢劫杀人案非5人所为,作为当年的二审审判长,你有何感想?

  张德宝:5个青年最终有机会见证历史做出结论。但17年青春在监狱里逝去,有关部门要补偿他们的损失。对于错案的制造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新京报:你如何评价这次萧山案纠错?

  张德宝:纠错做法绝对正确。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有错必纠,表现出勇于承认错误的态度,体现了司法的进步;也是对办案法官的一种鞭策,提醒大家把案子办得更扎实,要经得起历史检验。

  新京报:回顾萧山案,你有什么遗憾吗?

  张德宝:作为萧山案二审的审判长,观念没有从“疑罪从轻”转变到“疑罪从无”上来,我有一定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因为我不是审判委员会成员,而案子最后是审判委员会定的。

  新京报:萧山案改判,历时18年,你觉得有哪些教训可以总结?

  张德宝:要听被告人的声音。我办案,都不凶被告人,有时还会递根烟。法院没判决前,嫌疑人也是普通人,也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对立起来。

  没有人会平白无故喊冤。法官位子要摆正,要仔细认真听被告人的陈述。很多法官不听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一开口,法官就认为是狡辩。

  另外,辩护人的声音也应多听。法庭上,律师和公检法是平等的,是法律共同体。辩护人的意见,法官应该充分考虑。

  A20-A21版采写 新京报记者 刘刚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